「补助资金企业」山东:小微企业升级高新企业可获补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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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颖辉)为加强和规范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从企业前期认定、申报流程及后期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补助资金适用对象及范围。《办法》指出,补助资金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限定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同时,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加强培育,推动更多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办法》规范了企业申报程序。要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办法》要求,各市财政部门要在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办法》还进一步加大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力度。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后,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获得补助资金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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