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企业」省科技厅等四部门出台新规企业研发每年最高可获千万元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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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家涛)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受补助企业范围及补助标准等。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或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获得财政“真金白银”的补助。
《办法》明确,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属于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二是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三是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是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的5%(含)以上。
根据《办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核对。经公示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应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该《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