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山东科技奖励制度迎来新变革

互联网 2018-12-04 1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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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颖辉)山东省科技奖励制度迎来变革。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近日,山东省科技厅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分别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和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进行了规范。根据《实施办法》及《指导意见》,自2019年起,我省科学技术奖将实行提名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将得到鼓励与支持。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对提名资格、规范、程序以及责任监督、诚信管理等进行了部署。其中,对于提名资格,《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院士,近十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近五年以来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及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等可直接提名;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试点实验室、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黄河三角洲农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可推荐提名。对于提名规范,《实施办法》规定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科学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提名项目时,不能同时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不能参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网络评审和会议初评评审等。
省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对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设立和运行、监督和管理以及服务和扶持等进行了部署。在设立和运行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同时具备设奖者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承办机构应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相关事项,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等。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建立审查制度等。在服务和扶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信息与政策,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等。
科技奖励制度是创新活动的“指挥棒”。我省此次对科技奖励制度作出的深化改革,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自主创新,激发创新内生动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