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 跟熟人一起开公司必须要签订同业协议

互联网 2023-01-31 17: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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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不少熟人一起开公司。他们往往开始创业时关系挺好的,但生意变得不好了就容易翻脸。我看过不少中国人共同经营韩国公司之后,散伙时出现纠纷的案例。典型的例子是一方不承认共同经营的关系,向另一方索要退职金。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共同经营公司的时候应该如何防范呢?今天我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知识,准备在韩国跟熟人一起创业的朋友们认真看一看。

典型的案例

中国人A某和B某是好朋友,俩人看好韩国的餐饮市场,所以在2年前开始开了一个火锅用品销售公司。开业初期为了让公司像样一点,A某担任了代表理事,B某担任了劳动者的角色。虽然公司在账面上每月给B某转了300万韩元的工资,但这些只是表面上的样子而已,实际上都用在了公司经营上。由于疫情的关系,韩国餐饮业受到巨大冲击,A某和B某已经用光了投资金,公司实际上到了倒闭的边缘。

由于一起做生意是A某当初提出来的,所以B某觉得A某应该赔偿损失。但是A某认为双方是共同经营的公司,损失也要共同承担。从此俩人的关系变得非常不好,最终还是不欢而散。没过多久,A某收到了劳动部的通知。原来是B某以劳动者的名义向A某要求支付退职金。虽然A某到劳动部解释了双方是共同经营公司的关系,但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最终还是被劳动部起诉到了检察厅。

表面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A某和B某的关系实际上是公司的共同经营人,但当初让B某假扮成劳动者的材料,表面上让B某成为了劳动者。根据韩国的劳动法律,劳动者在一个公司工作了1年以上,就有权在离职时要求退职金。所以,A某无法证明B某的真实身份,就只能按照劳动法律支付相应的退职金。如果拒绝支付,就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勤劳基准法》第109条第1项)

同业合同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韩国跟熟人共同经营企业的时候,必须要签订“同业协议”。如果本案中的两个当事人提前签订了同业协议,就不需要额外的向一方支付退职金,也不会告到检察厅面临刑事处罚。很多人在创业初期都不愿意跟熟人签同业协议,因为他们认为共同经营企业靠的是信任,签了合同就有彼此不信任的感觉。但是人心是随时可以变的,所以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创业初期开始签同业协议是最稳妥的选择。

律师点评:

如果真的像本案一样,明明是共同经营企业的人,却以劳动者的身份要报酬该怎么办呢?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协商,当事人之间圆满达成协议,随时可以撤案。因为拖欠工资的犯罪属于“反意思不罚罪”,只要举报人撤案,法律也不会追究责任。要是当事人之间无法当面进行协商,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和解,争取避免受到处罚。当然,只要一开始写好同业协议,熟人之间一起开公司就不会有这些风险了。

作者:金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