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业主哪些换掉物业公司的权利 「民法典一半以上业主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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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小二普法
通过对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的检索可以看出,最近几年中与物业服务合同有相关的民事争议数量每日剧增,一审裁判文书的数量高达200多万件,其中2020年6352件,到了2021年增长为331996件,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下的占85.44%;案件当事人中,自然人占88.89%,撤诉的占63.93%,
从以上检索结果看,物业服务合同案件存在数量多、标的小、由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多、撤诉比例高的几个特点。其中表面看起来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的案件较多,但其中也有很多是因为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引发的。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的履约情况并不理想,双方之间仍然存在较多的矛盾和问题。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法院审理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部分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规定。但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针对物业公司不作为、对业主服务存在瑕疵等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问题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首先对于“欺主”的物业公司怎样才能换掉,以前没有颁布《民法典》时想要更换掉“欺主”的物业公司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小区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而成立业委会甚至召开业主大会都需要经过九九八十一难,即使成立了业委会,很多情况下也会被物业公司“招安”,但是依据我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赋予业主“换掉”物业公司的权利。
其次,换掉物业公司时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纠纷,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后,换掉物业公司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乖乖”就犯,反而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服务与提供服务的关系,还应该是协作配合的关系。在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耐心、热心、诚心”,认真倾听业主的诉求,做到“眼到、手到、心到”,服务更加全面细致,遇事不推诿,多换位思考,积极回应解决业主遇到的问题;业主也应积极配合做好物业费的收取和支用工作,多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建议,大家协同合作、群策群力,为共创美丽、和谐的小区环境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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