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保证保险是怎么回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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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帮当事人处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案件涉及争议比较大的“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今天就简单跟大家聊一聊“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到底是什么?
一、既然叫“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顾名思义这就是一种“保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管制和约束,同时也受法律保护。
二、虽然“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但是它又与我们平时认识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不同:
1、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是可以单独投保、单独成立,不必依赖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必须基于“借贷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允许存在的保险险种,是受保险法保护的保险险种。
3、它的主要好处是帮助那些有用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在借款资质存在瑕疵不满足放款条件时,可以通过购买“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来获得增信支持,从而满足放款条件获得借款。
4、它不同于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如果因投保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则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保险赔付,同时也不再向投保人追偿。
但是,“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只要承担了代为还款责任,就会对投保人享有债权追偿权,这也是它区别需其他保险险种最重要的一点。
5、如果借款人需要通过签订“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才能取得贷款,那么就要同时承担因此增加的保险费用(也就是增加了借贷成本),这也是它存在争议最多的地方。
三、如果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诉讼认定为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也只能根据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和支付保险费用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现实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资金需求迫切等情况,利用并不具有保险从业资质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所谓的“个人(企业)借款(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进而赚取借款人的“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在此提醒确实有融资借贷需求的当事人,如果真的遇到出借人要求你们与“没有保险业从业资质,或者虽有保险业从业资质,但是出借人使用欺诈手段、胁迫手段、利用借款人处于危困状态而缺乏判断能力等手段”签订借款保证保险合同,这时也不比过分担心,法律是有赋予我们对抗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的,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通过法律诉讼维权,争取将签订的不平等、非自愿的保证保险合同认定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