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知识整理大全「知识梳理」

互联网 2023-01-31 17: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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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1]

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1]

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

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

3、联系人、地址、电话;

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

5、保证金交付情况;

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

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

(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

(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

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

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

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1]

结算和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

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

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4、拍卖佣金;

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

(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

(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拍卖委托

编辑 播报

一、 委托拍卖物品申请

二、 正式签定委托合同

三、 刊登拍卖公告

四、 展示拍卖标的

五、 拍卖会

六、 佣金的支付与收取

七、 成交的售后服务 [1]

工作程序

编辑 播报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拍卖活动必须做到主体、程序、拍卖会三个合法,即拍卖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程序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会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开展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做好中介服务,重合同(承诺)、守信用,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拍卖工作程序:

接受拍卖委托

·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本公司既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 本公司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应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拍卖公告与展示

·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于拍卖日七日前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 拍卖时间、地点;

· 拍卖标的;

· 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

·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本公司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两日。

拍卖的实施

· 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 拍卖师现场宣布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本公司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现场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佣金收取

· 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 5% 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成交的,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 5% 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可向上述委托机关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1]

拍卖标的结算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清买受标的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提货。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本公司在价款到帐起三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扣费用,以人民币形式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 拍卖成交价款结清后,按照约定由本公司向买受人移交、转让拍卖标的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移交转让给买受人。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 建立健全拍卖档案管理,每次拍卖活动所形成的资料,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及标的权证材料,拍卖公告,竞投人材料及竞投登记单,拍卖会须知,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公证的公证书,拍卖当事人的其他协议等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建档保管。

· 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及时为拍卖活动提供服务。

· 本公司对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建档保管,自委托合同终止日起,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