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拒不退款「消费者不退货仅退款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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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制报
近日,庆元县法院处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周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件商品。之后,李某某收到商品,因商品不符合要求,按客服微信提供的地址完成了退货。但是,店铺拒不退款。李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某购买商品的店铺,实际经营者为周某某,于是联系上周某某,并邮寄送达了相关材料。被告周某某在接到相关材料后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向其送达了判决书。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某经营的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李某某购买的物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定,在原告完成退货后,被告理应完成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