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电商之困:专家解读\\「连连跨境电商资金」

互联网 2023-02-16 14: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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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到来的“双十一”可以称得上是电商的狂欢,但小微电商或正面临最新政策带来的考验。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零星小额”豁免登记的量化标准、电商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等多项规定,将对小微主体的经营活动,乃至这个电子商务产业的营商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零星小额交易除外,不过该法没有对零星小额交易给出具体的说明和界定。

此次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 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明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为,年交易次数不超过52次,以及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交易行为。

小微电商是创造和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今年7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2019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去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其中农村电商发展迅猛,并且与扶贫密切衔接。这项被称为“史上最严”登记政策的规定,大幅缩窄了小微网店豁免登记的空间,因此《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52的交易次数和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限定是否合理?这一界定标准对小微企业影响多大?在执行上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如何处理线上与线下、新经济与传统经济业态的关系?……来自主管部门、知名高校以及互联网产业界的专家回答了上述问题。本文基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10月31日举办“促进小微电商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上的嘉宾发言整理而成。

王鹏:小微业者的登记之困

(王鹏,14年电商经验的平台商家)

第一,52次的限制以及将网店交易额与工资这样的纯收入进行对比,都十分不合理。例如,某失业职工,以10元的价格卖了60笔头绳,收入600元,为此他要去办理营业执照?即便销售额高于了当地年平均工资,但小微网店平均5%的利润率也决定了,净收入可能还不够补贴家用。

第二,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注册对于小业者并非易事。首先,“开门容易进屋难”: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允许以网店作为经营地址进行登记,但银行却已经根据央行规定停止给以家庭地址注册的个体户开办对公账户,对于网店地址更是不承认,而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税务发票、对公业务收款都无法实行,而这些都是作为个体工商户必备的合规条件。

其次,如果完成登记,税务成本将随之到来。如果自开发票,那么需要配置打印机、税控盘,代理记账,年成本4000-6000元;选择代开发票也很麻烦,因为根据国家税总规定,实际纳税金额在1元以下的,税务局不予开发票,也就是说销售额少于34元的产品无法开具发票,而这正是零星小额经营的主要价格区间。此外,办税所需消耗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在新疆地区,办税成本会更高。

最后,“开张容易关张难”。工商注销虽然容易,但税务注销却很难,涉及到查证,查账等诸多手续,而账目不清是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存的现实问题。如果颁布了注销登记,个体户的负责人就无法解除跟原有单位关系,连工作都找不到。甚至会累及个人信用。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创业的积极性,结果就是大量处于底部的商家被挤出市场,头部和腰部商家坐收渔利。

另外,监管机关要求小业者办理执照的意义何在?目前的电商平台都有身份认证、保证金体系,一旦有问题马上可以精确定位当事人,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办证,既可节约行政成本,又可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管。反之,营业执照是国家信誉背书,如果单纯为了办证而办证,不仅增加基层负担,还透支了国家信誉。如果是为了增加税收,那么就应该以增值税起征点为标准,按照现在的标准,既增加了办证的行政成本,又无法征收到小微的税收,还给小微企业增加了门槛。最终三方成本都由第四方消费者来承担。

以下问题可以作为判断监管规则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费者是否有体感?国家行政成本是否下降?国家税收是否增加?电商企业是增加了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是否促进了就业?是否促进了创新?国家、平台、商家、消费者,谁在鼓掌,谁在抱怨?

梅夏英:商事主体身份是一套小业者背不动的“行头”

(梅夏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传统的民商分离监管机制决定了,一旦被划归商事主体,经营者就需要承担诸多监管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是一般小业者能背动的,如果强制要求他们穿上这身成监管的“行头”,将可能面临被压垮的境地。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疫情过后的恢复期,扶贫攻坚工作也处于关键节点,监管规则的制定需要与国家政策导向相契合,为小业者创业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线上和线下的关系。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交易,线下存在的一些监管包容也应该在线上体现。二是传统监管方式和网络监管方式的关系。目前个体从事商事活动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民事和活动范围逐渐减少,需要改变传统的民商分离区分监管理念。三是制定电商法律规范的目的性要与国家政策导向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契合,立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国家发展、人民富裕的协助。

王锡锌: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不应简单把线下的管理逻辑搬到线上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征求意见稿》要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首先保证自己的合法性不存争议。因此不仅要做好条文衔接工作,还要确保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的冲突。如对于零星小额的界定,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性界定而非实施性界定,《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则是否有此权限,需要从《立法法》角度进行审查;对于平台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也要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此外,还要处理好线上与线下的关系,不应简单将线下的管理逻辑搬到线上,否则不仅会给执法者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平台也需要付出大量的配合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典型的就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在各经营地设立办事处。

张德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不是登记注册

(张德志,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

首先,在《电子商务法》并未给部门立法留出较多立法空间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依然能够创设五十个条文,体现了立法者很高的立法技术。

其次,对于小额零星的标准,制定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很困难,目前的标准设定过于严格,小商家按无证无照查处的执法成本过高,可能导致“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局面,还可能给职业索赔人创造机会,对监管机关和市场主体都不利。

傅蔚冈:莫让严格监管倒逼商家向线下“逃逸”

(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

要从业务场景理解法律,考虑受影响商家的收益和成本关系。平台经济发展的一大好处,就是将原本在线下缺少统一管理的商家带到线上,并通过平台治理对其进行规范,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好保护。但如果因登记标准过严,导致众多小商家为了规避监管而脱离平台,反而会削弱网上交易全程可追溯的优势,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丁晓东:商事登记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平台的经营模式决定了,自身已有很强的监管动力,监管部门需要善用此种监管能力,而不是简单沿用登记这种传统的事前监管手段。

设定零星小额认定标准的背后,是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二元区分的传统监管逻辑,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民事与商事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如共享经济中的经营者就是典型。此时应该自下而上地寻找新规则,而非将所有带有商事色彩的行为都一并适用商事规则。目前,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已能在相当程度上替代工商登记原本具有的功能,此时是否还有必要坚持传统的前置登记程序应再作考虑。

刘权:《征求意见稿》的制定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

(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市场监管部门并不是唯一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部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需要注意部门的职权范围,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进行协调,并遵循《立法法》不得设置减损权利、增加义务条款的规定。

对于较为严格的零星小额认定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执法机关是否有权制定零星小额标准的权力?可能有违上位法;(2)理念上与目前的放管服的方向不符;(3)与《办法》的立法原则冲突,对零星小额应当进行更为包容的监管。交易额的限制降低了创业动力,还不如去打工。(4)违背线上线下一致,未对线下零星小额设置登记要求。(5)还可能导致数据造假问题。

建议对零星小额进行体系解释,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区分为专职和兼职;建议不要对交易次数作过于固化的规定,对于小额的金额界定,也应当以实际利润而非交易额为准。

许可:持续经营是区分一般商人与零星小额交易的关键

(许可,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零星小额”问题的本质是对小商人的豁免登记制度。商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需要反复、不间断的交易活动,而零星本身就意味着其经营活动是偶发性的,不属于商人的范畴,即使零星交易的交易额很大,也不应纳入商事监管范畴。

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于小商人的界定规定大多都是以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作为标准,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零星和小额不能是“且”的关系,只对小额进行界定即可,可参考增值税起征点。零星,不应以具体次数进行硬性判断,建议与小额进行联动解释,或者交给事后监管解决。

(本文主体部分已发布在微信公号“数字经济与社会”上。文字有调整和编辑,已经发言者确认。文章仅代表发言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