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及监管环境梳理「互联网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互联网 2023-02-21 10: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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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

▶相关事件

中国银保监会于7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简称《通知》)。《通知》再次强调了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自主风控责任,细化了银行在资金管理、信息数据管理和与合作机构规范合作方面的要求。《通知》延续了本轮互联网贷款监管的思路,细化要求,并非对互金平台的信贷/助贷业务监管升级。《通知》按“新老划断”原则将整改过渡期延后至2023年年中,与征信业务整改保持一致。

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进一步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1)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进一步完善:新规加强了受监管更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角色和责任,有利于互联网贷款生态有序健康发展,在保护企业和居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也有助于降低金融系统风险,提升金融系统稳定性。2)过渡期延长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考虑到局部地区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为减弱整改对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的影响,《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延长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3)互联网贷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已成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随着业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预计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

▶《通知》针对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在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相继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

1)《办法》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初步设立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框架:《办法》初步规范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对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设立了标准。

2)《互联网贷款通知》完善监管框架:《互联网贷款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管理、跨区域经营等方面对《办法》进行了补充。

3)《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通知》针对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的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

▶《通知》对强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提出了细化要求

1)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全流程风险合规管理。

2)强化信息数据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前提下,完整准确获取贷款全流程所需信息数据,并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3)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并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4)规范合作业务管理:要求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对于银行和合作机构产生的影响

▼银行独立性增强,数据洞察能力增强

商业银行业务能力要求提升,风控体系完善、客户资源禀赋突出的全国性银行和区域头部银行有望受益。

1)新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①商业银行自身能力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包括获客、数据处理、风险合规控制等贷款全流程加强管理,是对商业银行整体金融科技能力的考验;②与外部机构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外部合作机构的甄别能力和业务全流程的监管能力。

2)全国性银行和区域头部银行相对受益:在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大幅提升后,部分原本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中小银行短期内亟需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缺失能力,而风控体系完善、客户资源禀赋突出的全国性银行和区域头部银行相对受益;与此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小外部合作机构预计将大量被清退或整改,业务规范、合作机构较多、金融科技实力更强的头部合作机构相对受益。

▼头部助贷机构和持牌消金公司将加速扩大份额

目前互联网贷款普遍数据质量不高,因此在《办法》对于数据质量要求提高的背景下,缺乏流量、数据维度不丰富、风控能力弱、合作机构较少、商业模式不合持牌要求的助贷机构将加速被清退。整体消费金融业务将进一步回归持牌机构,科技平台将更多承担助贷角色发挥其流量和技术优势,而资金端将更多回归持牌的消金公司、银行等,行业发展更加健康合规,也有助于2017年以来的共债问题改善。新格局下,具备流量优势、数据质量较好、风控能力强的头部流量平台,和持牌消金公司/小贷机构,将有望扩大在渠道端/资金端的市场份额。

▶互联网贷款合规点总结

▼《通知》合规要点

1、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2、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3、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4、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5、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6、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互联网贷款通知》合规要点

1、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2、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3、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4、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5、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办法》合规要点

1、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

2、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测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5、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6、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

7、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8、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9、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归档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

10、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11、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12、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13、商业银行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审查评价、督促改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效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专项内部审计报告。

14、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

2022年上半年银保监针对互联网贷款罚单共涉及5个处罚事由,开出5张罚单。此处处罚事由为发放互联网借户贷款不合规、线上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线上贷款资金被用于购房及购买股票等证券产品、线上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买商品房、与个别互联网公司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符合监管要求。

监管环境梳理

▶6月新规

2022年6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法规中,有4个法规与银行相关,涉及绿色金融、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工作要求、风险提示4个领域。

表1. 2022年6月银行相关监管法规

▼绿色金融

2022年6月,绿色金融领域相关的新规有1个。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绿色金融管理要求,重点内容包括: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投融资流程管理,做好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完善贷后和投后管理;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建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支付结算

2022年6月,支付结算领域相关的新规有1个,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要点包括: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

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金融服务工作要求

2022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包括十二个部分共42条,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风险提示

2022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防范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清退回款”的诈骗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防范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清退回款”诈骗的风险提示,提示消费者: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任何“官方回款”“清退回款”等渠道。不法分子常常以“官方回款”“清退回款”名义欺骗群众,编造“成功案例”,利用消费者急于回款、挽回损失等心理,以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提醒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套取信息、转账、收费等行为,通过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

▶上半年主要新规回顾

2022上半年,与银行相关的主要法规如下:

业务领域方面,主要新规涉及贷款业务、绿色金融、资管业务、衍生品交易、反洗钱、风险管理、服务收费、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债券业务、支付结算等领域。

表2. 业务领域新规梳理

监管工作方面,较为关注的有数字化转型、系统重要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同时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相关监管工作指引有所更新。

表3. 监管工作新规梳理

行业政策与金融服务工作要求方面,银保监会、人民银行重点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新市民、交通货运、乡村振兴等领域加强金融支持,做好相关服务。

表4. 行业政策与金融服务工作要求新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