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禧柿电子商务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互联网
2023-04-09 1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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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三水区禧柿电子商务服务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云市监处字〔2022〕4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0308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12月份,当事人在抖音商城上开设了一家网店,网店名称叫:“趣致制造厂”(曾用名叫“禧柿”)。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在其网店内上架销售1款母婴产品,对外链接的名称叫:“【最透气最适合春夏季】宝宝学走路学步带 防摔防勒可上提”,具体产品为网状的材料制作而成的学步带,特性是轻巧快干,透气清爽,主要针对0-3岁婴幼儿学步时使用。该产品广告名称宣称是“最透气最适合春夏季”,当事人自行构思制作上述产品的广告页面,据当事人说明这个产品材质是网状的材质,上面的透气网布面料轻巧速干,比较透气干爽,而且该材质也适合比较温暖的春夏季节,不闷不热的,因此当事人公司就使用了这类“最透气最适合春夏季”的广告内容,并没有严格把关审核广告内容是否具有误导性的描述。该产品是针对特定季节使用的母婴类产品,当事人将该效果夸大成“最透气最适合春夏季”,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对特定有功能需求的消费者构成了内容欺骗,并产生了一定误导。同时,为了吸引大众眼球,当事人未经核实,就以禁止性用语“最透气最适合春夏季”作为广告宣传语,对追求透气要求和季节属性要求的消费者也构成实质性影响。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抖音商城的该产品已于2022年7月11日下架整改。自上架以来,根据抖音商城后台的销售记录,经核实该产品一共销售有8件,产品上架时在抖音商城网店内的定价为20元/件,可以参与抖音商城的促销领劵活动,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根据抖音商城平台的结算明细可以查明,该产品一共发生实付总收入为195.57元。其中,抖音商城平台收取5%产品销售价格的平台广告服务费用(实际收取价格平台会四舍五入取值),经核实,该产品抖音商城平台一共收取广告服务费用为10.29元,当事人实际产生的销售金额为:185.27元。目前当事人公司已经把该产品全面下架整改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广告页面为自行设计制作,因此认定费用为0元,抖音商城平台网店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认定为广告代理发布的费用。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以禁止性的最高级用语发布了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广告,其行为分别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范围,存在处罚条款竞合的情况,理应参照择一重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当事人实施从重处罚。从牵连关系行为同一等方面,基于合理性原则,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待案件态度诚恳,并停止违法违规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街道办事处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从轻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合计罚款30.87元。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以禁止性的最高级用语发布了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广告,其行为分别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范围,存在处罚条款竞合的情况,理应参照择一重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当事人实施从重处罚。从牵连关系行为同一等方面,基于合理性原则,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待案件态度诚恳,并停止违法违规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街道办事处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从轻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合计罚款30.87元。违法行为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本街道办事处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广告宣称内容,对特定有功能需求的消费者产生了一定误导,其夸大特性的表述内容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发布禁止性用语“最透气最适合春夏季”作为广告内容,该内容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并且对追求透气要求和季节属性要求的消费者构成实质性影响,也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其中“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上架上述商品,设计制作费用为0元,平台收取广告代理与发布的技术服务费用,合计为10.29元。经核实,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核定为10.29元。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三水区禧柿电子商务服务部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92440607MAA4HE392L法定代表人梁永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处罚决定日期2022-09-13 00:00:00公示截止期2023-09-13 00:00:00处罚机关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