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平台建黑名单制度「打击网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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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特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在商务部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 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直播主体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形时,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注销其账号。
直播带货日益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2017年至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分别为190亿元、1330亿元、4338亿元,2020年的规模更是向万亿元靠近。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全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达3.88亿,对生产、消费及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然而,在直播电商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另一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直播电商与原有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相比,具有交易时间短、频次高、主播作用明显等特征。这些新特征,不仅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度,也导致直播电商在不断追求更高流量与更快变现速度的路途上狂奔。其造成的后果,就是有些直播电商走上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歪路,出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不退不换、售卖假货、发布不明链接、引导线下交易等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直播电商可持续健康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直播电商出现的一些乱象,其重要原因在于,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相关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行业标准缺失。有鉴于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有的放矢,既有必要性,也有迫切性。《征求意见稿》将为直播电商树立行业标准规范,将现行有关直播的分散在各个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的规范,进行整理、更新。通过规范和明确直播电子商务过程中“人、货、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权责,可以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
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来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曾经在2018年制定过《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管理制度》,可以涵盖直播电商行业管理,但管理理念与措施偏重于事后监督,与直播电商的新特征不相适应。《征求意见稿》在吸纳之前的制度规定基础上,不仅要求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注销其账号,还针对性地提出要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加强了事前与事中管理,堵住直播电商监管中的漏洞。
试想,如果有严格的“黑名单”管理制度,郭美美那样有前科的人即便进入了直播电商行业,也可能因为上了“黑名单”,而让消费者有所警醒,不大会上当受骗。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为了呵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是“动真格”的。期待《征求意见稿》在吸纳公众意见、修订完善之后,尽快成为正式文本并出台实施,让直播电商更健康、更安全。
(原标题《特评:用直播主体黑名单制度堵住直播电商的“黑洞”》)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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