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老赖名单「贵州毕节老赖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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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
最新一批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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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公司有哪些人
不讲诚信!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公告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毕节市罕颖朵服饰有限公司:91520502MA6GRYG63A;
贵州鑫烽投资有限公司:91520500577110984U;
威宁县德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52052656924478XL;
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91530627781682007C;
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91520500795283402X;
贵阳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1448916-3;
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520502692734004R;
贵州亿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1520596MA6E1G6R9Q;
毕节尚家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520502MA6DKNN83E;
汕头市蓝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91440515MA4UREU16M;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号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因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限制高消费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
李先祥:522421196202021630;
曹宣芝:522421196209241628;
龙凯:522422198401213016;
李永祥:522421196906280411;
谢忠奎:52240119790123081X;
万平法:522421196504205232;
张元学:522421196612045213;
游涛:522401198212235337;
顾光元:522401196612276833;
赵正祥:522422198112272677;
张义顺:522401198309237013;
陈贤云:522422197111032706;
魏永康:512534195708152030;
夏耀周:532224196312093133;
胡国峰:532128197810300734;
罗泽艳:522421197211241621;
余凯:522401199406118416;
余琴:522401199810258429;
余发扬:52242119680811521X;
蒙其琴:522401197601278424;
李开贵:522401197002028423;
陈冲:522401197007098412;
杨继琴:522401197709258441;
吴怀谊:340121196806172817;
张志进:622626199502082435;
樊焕胜:52240119770203535X;
苏禹申:532128197301086311;
李伟:522401198702090054;
陈镇修:522401197006060391;
张红梅:522401198208111227;
钱爱林:52240119760805321X;
杨正军:522421197506236416;
彭学贵:522401197112289739;
周祥:522401198302243277;
吴剑:522421196604084415;
周遵来:522401199109257014;
黄显孝:522421196706250816;
穆安杰:522421197211125233;
蒋玉平:522401196303103509;
郭卫冬:522401198005147617;
王朝兴:522401199307109039;
安威:52240119940327291X;
王荣:522401197609225538;
聂开顺:522421196511246470;
罗盛辉:45262919850911093X;
王永河:350524199001065535;
庄锦彬:350322197807013037;
吴学文:52242119540318161X;
罗丹:520103198704180816;
吴红英:342822197001091447;
王昌勇:532128197201187115;
王勇:522427197208112018;
郑寒:522421196909230217;
滕勇军:52242119730705605X;
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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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 | 叶荣
监制 | 黎秀禹 终审 | 向昆鹏
主编 | 穆立坤 编辑 | 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