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力量「国家商标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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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知识产权同行群里又看到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范围的讨论。有几种观点还挺普遍的:有商业行为就应该注册第35类,不然第35类商标被其他人注册后,对使用这件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商业管理等就侵权了,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出售商品;你虽有25类商标,但他人申请了第35类的相同商标后,就可以用这件商标开服装店,只要不卖这个品牌的服装就行了。
这样认为的人数量多不多,从第35类商标与其他类别的数量对比就可以看出。以2022年第一季度的申请量为例,第35类商标申请量有254909件,是唯一数量超过20万件的类别,而所有类别商标申请数量是1844641件,也就是第35类申请占了申请总量的13.82%。
第35类有什么魔力,它真的万能吗?
1第35类的广告是替他人做广告还是自己做广告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1文本》(以下简称“《区分表2021》”)中,第35类的注释包含这样的内容: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本类“尤其包括”的内容中,也多次出现了“为他人”,例如“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
从《区分表2021》的描述,可以看出第35类商标的服务是为其他经营者提供,并非企业内部为自己做的工作。也有众多以往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结论是一致的,对自己商品的促销行为,不属于对3501类似群的商标的使用。
例如早在2000年的一份判决,原告瑞嘉成衣行享有的“丰”字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即广告、商店橱窗布置、商品展示、商业查询、商业调查、文秘服务、会计等服务类项目;被告当代商城公司则注册了其他类别的商标,包括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第37类室内装潢、机动车的清洗等,第38类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等,第39类运输、货运经纪等,第40类纸张装饰、实物及饮料贮藏等,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和安排会议等,第42类餐馆、住所等。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的第35类商标注册后仍然在广告、商店橱窗布置、商品展示等多方面的商业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第35类项目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的活动。故原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应确定在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商店橱窗布置服务、商品展示服务、商业查询服务、商业调查服务、文秘服务、会计服务等范围内,即在该范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而不包括商业企业为其自身需要制作广告及进行宣传或进行店面布置的活动。被告当代商城是一家综合性企业,在多种服务中使用了“丰”字商标,法院仅判决被告停止在北京当代商城店堂内悬挂的风景挂图中“北京当代商城广告中心”名称前使用与原告“丰”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丰”字加外边框的商标标识这一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08号]。
其他案件的类似观点包括:作为广告主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品牌直通车、接受网站和小程序搭建服务合同,向案外人定制KT板、名片、喷绘布、桶标等,均是由其他公司向商标注册人提供服务,不是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服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67号];关于商品的宣传视频,是对其自身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908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