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济南中院通报十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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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梅梅)10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了2017年以来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同期还发布了去年以来济南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记者从会上获悉,2017年济南中院共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469件,审结1511件;2018年(截止9月30日)共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46件,审结1117件。2016年济南中院共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10件。从收案数量上看,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攀升。
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永一介绍,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还呈现出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涉诉人数多、群体性诉讼比重大,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等新特点。
房产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房产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家庭财产的安全,影响房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依法规范房屋买卖市场,有效化解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及时为当事人提出风险提示,下一步济南中院将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通过案件审理打击违约行为,引领诚信社会风尚,保障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稳定;针对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将相关中介公司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汇总,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并关注回函及落实情况;建立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多方联动机制,加强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的调解能力培养,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重视从源头上提高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分别是: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关系及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权益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惩罚性违约金不予调整;开发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有权拒收房屋;谨慎购买无产权房;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逾期还贷,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非单位成员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合同无效;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出售人违约,合同不仅应继续履行,出售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