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政」山东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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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颖辉)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保留了原《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省市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模式的基础上,从资金来源、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优化。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办法》放宽了对补助企业的条件要求,不再要求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办法》受补助企业须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在补助标准方面,《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同时,增加了省级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分担比例,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分担比例,由原来的50%上调到60%。其中,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对于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办法》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信息反馈环节,将信息审核工作前移。同时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及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