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滨州一烤肉店被罚5000元!还有多家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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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第9期)
博兴11家企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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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得力厨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章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罚款0.4万元;没收不合格产品2台的处罚。
博兴县兴福镇晨旭超市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139瓶;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博兴县兴福镇青青超市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59瓶;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博兴县兴福镇碳香烤肉店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20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265ML 瓶;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山东省博兴县旺泉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汽两用蒸饭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42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博兴县兴福镇威猛达厨房设备厂生产不合格的矮汤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不合格矮汤炉2台;罚款14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山东佰仕厨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煲仔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不合格煲仔炉2台;罚款14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山东长仁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热单缸单筛油炸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1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山东华美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商用电蒸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款11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博兴县兴福镇坤驰金属加工厂使用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构成使用未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予以罚款14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赵建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来源:博兴人民政府网、博兴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