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典中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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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分类: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不同,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
分为:
1.公司制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营利法人,如国企、集体企业等。
二、非营利法人——区分原则,有的登记有的成立。
分为:
1.事业单位法人,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依登记成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依登记成立;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与国务院批准的团体,免于登记,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
3.捐助法人,为公益目的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
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政府机关,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学理分类:根据法人的设立依据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一、公法人——依据公法而设立。
二、私法人——依据民商法而设立。
根据内部有无成员分为:
1.社团法人(自律法人)/有成员。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既有营利性的(如公司)也有非营利性的(如协会、学会等)。
社团法人根据成员是否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又可以分为营利的社团法人(享有)与非营利社团法人(不享有)。
2.财团法人(他律法人)/无成员。
财团法人主要是以财产为基础而成立,具有公益性,如基金会、孤儿院、寺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