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倾覆 祸根竟是伪造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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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地面现场焊接人员及塔式起重机司机三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追究原因竟是因为一个伪造的印章引起的。
据了解,陈某,男,系甘肃省天水市个体户;王某,女,系甘肃省兰州市个体户。2014年6月,陈某以出租方甘肃嘉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以开展青海省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1号炉电除尘改造项目。项目实施中,陈某伪造安装方案并前往甘肃省兰州市王某经营的“朋信”开锁服务部,以30元价格让王某为其伪造了“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专用章”一枚,后陈某加盖伪造的公章出具了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提供给承租方。2014年8月13日,福建省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使用塔式起重机在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作业。当日8时许,塔式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地面现场焊接人员李某某、王某、塔式起重机司机马某某三人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宁市公安局等单位成立“8·13”起重机械事故调查组,就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进行了调查,认定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式起重机在未办理安装告知、非法安装、未经检验、未注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该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机主即被告人陈某租赁合同中伪造租赁单位、伪造安装单位方案、伪造检验报告公章、未办理安装告知、未办理使用登记,塔基基础未按照合同及技术要求进行加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大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