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类初加工增值税政策「鸡鸭猪是家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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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国基本上在城市内不允许养殖鸡鸭猪牛羊,许多城市市区内还禁止屠宰鲜活鸡鸭猪牛羊,只能销售经初加工的非活体。鸡鸭猪牛羊作为主要以民生为主的产品,给予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养殖的鸡鸭猪牛羊属于上述定义中“动物”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鸡鸭猪牛羊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猪、兔的饲养所得的税务处理,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第一条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一叶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