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这6条风险 你规避了吗 「如何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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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与一些企业老板聊天时,
K叔发现,他们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事实上,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广大企业的用工制度越来越规范,
但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呈上升趋势。
相关仲裁、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所以K叔今天就与大家聊聊企业用工时,
如何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先看看,你们企业是否有下面的情形: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未给员工办理社保、
企业规章制度老板或经理说了算、
随便找个理由就开除员工、
没有给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
如果有以上这些情形,那你得注意了!
因为随便拉一条出来都有法律风险!
1
未签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现在依然普遍,有的老板可能觉得:不签劳动就可以随便开除,或者因为员工说不想签就不签。
但在11年前,《劳动合同法》就明文规定“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作为老板,如果你不想以后给员工付双倍工资,那就尽早和员工签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到期后,记得及时续签,否则也会被视为“未签”而支付双倍工资哦。
2
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很多企业之所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有的可能是因为员工不想缴,只要拿“现金”,有的可能是企业想“省点钱”。
但问题是,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未给员工上社保,在法律上,板子一般都要打在企业身上。
而且员工可以据此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
规章制度老板说了算
企业的规章制度,多是由办公室拟定后报老板或者总经理设定,然后就开始实施,这貌似很多企业的通病。
但问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度且公示后,才能对员工产生效力。
于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想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来说事,往往就得不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因为“老板说了算”的规章制度存在程序性的问题。
4
随便开除员工
做啥事情都得有理由,在法律上讲究的是“有理有据”。如果企业随意找个理由开除员工,那就算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承担对企业不利的法律后果。
盘点下,企业开除员工的理由不外乎这些:干不好、不好好干、业绩太差、违反纪律、不符合用工需求、末位淘汰……
但K叔要说的,这些理由看似很合理,但你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
5
开除员工只是“口头宣布”
“你被开除,明天可以不用来上班了!”这的话是不是很常见?
依据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能发生效力。在发生劳动纠纷后,企业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且证明员工已经知晓。
这下,企业你要怎么证明?
所以,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要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否则,嘿嘿……
6
没有给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先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两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并非一定要在同一家企业连续工作,在不同企业工作的也算。
另外,有的企业可能会以员工“自己不愿意休息”为由未给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这也是一个“坑”!因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由企业来举证“员工不愿意休”,如果没有让员工写份东西,到时如何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