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选择题「财税答疑」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财税法选择题「财税答疑」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财税法选择题「财税答疑」,希望能帮助到您。
问题1: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小升规补贴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小升规补贴(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专利奖励等,虽然都是属于政府补助性质,但是一般不会限制资金的用途,因此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企业在收到这类政府补贴(奖励)时是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吗?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企业虽然是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但是也是相当于给政府提供了服务,正因为如此现在大多数地方的税务局对于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也是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税收“三代手续费”收入,不属于政府补助,不能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问题3:哪些政府补助可以免所得税?
解答:
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政府补助并不属于免税收入,但是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4:员工辞退,企业除了给解除合同补助,因为是残疾人,还给了伤残补助,这个伤残补助需要缴纳个税吗?
这个理解并不属于一次性伤残补助就业金,麻烦确认下这个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实务中有可能具体叫法不一样,但是只要性质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归入其中,因为所谓的“其他补助费”就是一个“筐”,专门用来“装”税法规定中不能完全列举的补偿或补助费名称的。
对于提问描述的“伤残补助”,可以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其他补助费”来理解,因此可以归类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不是需要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5: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增值税方面也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6:生鲜配送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公司是做生鲜配送的。主要是给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食堂配送。我们公司采购的生鲜食品,都是在批发市场采购的,有的是在种菜的农民那里买的,他们没有发票给我们。如何计算我们公司的成本?没有这些发票,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零星小额交易除外。
因此,针对您提问中的描述,应该根据购买对象分别对待和处理:
1.购买对象是批发市场的坐商:也就是有门市部的大型批发商,这类批发商基本上都是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也是进行了税务登记的。您们如果经常在其购买的话,可以签署长期购销合同,要求对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2.购买对象是批发市场内或其他流动商贩:如果购买金额小于500元,且不是经常在同一人处购买的,可以按照28号公告规定不需要发票,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购买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过工商注册的,也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对方可以按规定开具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税发票。
4.购买对象是农民个人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税务局申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在收购农民个人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时自行开具。
目前,国家对于“三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从事这方面的人享受免税政策也较多,养成了很多涉农人员没有纳税意识而不愿开具发票,作为下游的企业要多跟对方沟通,讲明开具发票后对方也不会多交税等。
问题7:被征地企业的搬迁奖励费是否要计算所得税?
企业所在地被征收,政府给予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搬迁和停产停业费、搬迁奖励费是否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所得税?
解答:
对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应税所得的计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3.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确认
1.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2.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3.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
1.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2.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3.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问题8:个人获得政府的退税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持有上市公司原始股,卖出后地方政府对扣税进行部分退税,此部分退税是否属于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条款是?
解答:
个人原始股套现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进行部分退税是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违反了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属于地方性政策,也是国务院需要清理的政策。对于这类所得,严格说属于违法所得,税法是不可能做出规定的,结果实际就是地方政府说了算,本来先说好是退100万给你,结果最后只退了80万元,理由是扣税了。
问题9:政府出让获得的土地,政府有偿收回,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分别怎么计算?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由于长期未动工,政府要回收土地,应是无偿回收。但如果能与政府争取一部分的补偿回来,但是远低于土地账面,这部分钱需要缴纳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描述,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增值税免征项目。因此,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因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低于企业取得成本,属于企业的资产损失,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他的印花税和契税也是不需要缴纳的,因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