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迷狗的药?「互联网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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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有商家在某网络销售平台上公开售卖“毒狗药”。
点开后,商品宣传图上显示“恶狗秒倒地”,详情页内介绍“野狗一瓶睡”。
目前疑似因网友举报,此产品已下架,但在该平台以“恶犬”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类似产品还有很多。
我们随机选取一些观察后发现,此类产品详情页内既无产品名称,亦无有效成分说明。
在商家放出的宣传图片中,其中一张写着“恶犬倒一地/1秒见效/一天能弄725只”。
还有的图片上标注:“一喷都倒地/无效全退/来一只倒一只/根本不会动一直捡”
还有一张图片显示,名为“恶狗终结者”和“高价收狗”的两名用户正在拼单。
从性质上看,这种作用于禽畜的药品属于兽药。
根据我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不管是线下实体店还是入住电商平台,经营商家都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而前述店铺在平台的注册资料显示,该店铺经营者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可销售产品类型主要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从经营范围看,该产品疑似出自家庭作坊生产。
最重要的是,这款商品详情页只是语焉不详地说“恶犬倒一地”,并未写清具体功效,使用之后会将犬只毒死?还是迷晕?
从近些年爆出的毒狗案来看,能够对犬只起到致死效果的药物主要包括:异烟肼、氰化物以及老鼠药、农药等。
这三类无论哪一类,在足量使用时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严重时更可导致人类死亡。
此前曾有小区保安在草坪投放浸泡鼠药的鸡肝,毒死11只宠物狗,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处刑三年半。
买卖此类药物同样涉嫌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2010年,曾有人因购买、售卖含有氰化物的“捕狗药”被法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而能够造成犬类昏迷沉睡的药物,一般为兽用麻醉药品。
此类药品对人体也能起到相应效果,若管理不当,易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农业部对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根据我国《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由国家指定的中国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供应点统一供应,每季度限购一次,购买有严格的程序和资格条件,一般人很难获得。
因此,无论该商品是通过致死还是迷晕来发挥效果,该商家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售卖,涉嫌违法。
而对购买方来说,使用这类商品同样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从近年来引起舆论关注的多起毒狗案看,大多数此类产品的购买者将其用于批量性毒杀犬只,转手卖给餐饮店牟利。
不管是城市的宠物狗还是农村的土狗,都是狗主人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未经他人允许,以毒杀手段盗走他人犬只,涉嫌盗窃罪。
而收购商家若明是毒杀犬只,仍加工成食品售卖,则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此前湖南就案例,盗窃者采用弓弩发射镖的方式毒杀近百条农户饲养的土狗,随后转卖给餐饮经营者。警方从该经营者仓库内查获1.5吨狗肉,经化验,狗肉内含有毒物质氯化琥珀胆碱。最终,这条产业链上的六个人,分别按盗窃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两年半不等。
哪怕不是为了盗窃后贩卖,随意毒杀犬只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也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如今城市宠物狗价格不菲,单只价格上千元是常态,而只要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即涉嫌构成前罪。
即使未达刑事定案标准,也难逃民事侵权责任。
前面说过,只要是有主犬只,不管是城市的宠物狗还是农村的土狗,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未经他人允许伤害他人犬只,是对饲养人合法财物的侵害,对方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近年来,关于“人狗之争”的争论愈演愈烈。每当有犬只咬死、咬伤人的新闻出现,都会有一些网友抱怨“狗患”泛滥。比如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尽是宠物狗粪便,遛狗不栓绳以致犬只横冲直撞,大型犬不戴嘴套让人心生畏惧,等等。
实际上,仔细思考一下就能发现,这本质不是狗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犬只作为没有道德意识的畜类,并不知道自己的天性行为会给其他人造成麻烦。而养狗人对这些,却是明知的。
法律规定,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在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安全措施。一些省市还制定了具体的养犬管理规定,对捡便、戴嘴套、活动范围等都做了限制性规定。饲养人如有违反,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相应金额罚款。
对于犬只伤人事件,民法典同样规定了饲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所以你看,法律不拉偏架。“人权”和“狗权”如何平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都清晰无比。
希望爱狗人士和恐狗人士,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切忌购买药物毒杀、迷晕犬只,毕竟正如前文所说,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都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