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第三批不合格食品「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主体」

互联网 2023-03-10 20:01:17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聊城第三批不合格食品「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主体」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聊城第三批不合格食品「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主体」,希望能帮助到您。

11月9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现公布三批典型案例。

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水城人家农产品加工厂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鸡蛋案

2020年5月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乐鲜生活购物中心所经营的鲜鸡蛋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店所经营的鲜鸡蛋(生产厂家: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水城人家农产品加工厂)含有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292号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聊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书,执法人员于7月13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NO:20200710),及检验报告(NO:CF0103162-2020)。2020年9月30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处罚款7400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昌中学东校区采购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中学东校区采购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采购的猪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购入的猪肉为不合格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

经营食品与标签不符的食品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当代购物中心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品名为“红糖”,配料表为“赤砂糖”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和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5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与标签不符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明泉两种红糖,其外包装均标有“质量等级 一级”字样,而产品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备案,其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标签虚假标注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经营的“可可林玫瑰巧克力”,配料表中标注的是玫瑰花瓣,实际使用的配料为“重瓣红玫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 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添加“甜菊糖苷”的“解戈麻辣青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红糖”、“可可林玫瑰巧克力”、“明泉阿胶红糖”、“解戈麻辣青条”为违法食品,能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并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较小。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味亿家姜粉红糖13袋,明泉产妇红糖13袋,明泉阿胶红糖16袋。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华盛超市

经营食品与标签不符的食品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盛超市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味亿家三种红糖品名为“红糖”,但配料表为“赤砂糖”,其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5、4.1.2.1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所经营的明泉三种红糖,其外包装均标有“质量等级 一级”字样,而产品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备案,其行为违反了GB7718 3.4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所经营的可可林玫瑰巧克力配料中标注含有“玫瑰花瓣”,而实际使用的是“重瓣红玫瑰”,其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 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及产品质检报告,不知道所经营的产品为不合格食品,尽到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味亿家产妇红糖8袋,明泉大枣红糖3袋,明泉产妇红糖4袋,明泉阿胶红7袋。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来运龙大肉食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来运龙大肉食店所经营的鲜鸡蛋进行监督抽检,当事人所经营的鲜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7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老姚蔬菜批发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20年7月17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食品抽检不合格线索函,称2020年6月3日在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西路店抽检了其当日购进并正在销售的普通白菜(油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供货商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姚蔬菜批发店,经营者姚传代。经调查:2020年6月3日在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兴华西路店抽检不合格的普通白菜(油菜)是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姚蔬菜批发店所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7400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锦旺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20年8月14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称2020年7月9日在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南山路华盛鲜生活购物中心抽检了正在销售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供货商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旺蔬菜批发部,经营者付锦平。经调查:2020年7月9日在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南山路华盛鲜生活购物中心抽检不合格的上海青是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旺蔬菜批发部所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处罚款7400元。异。

聊城七只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销售标签瑕疵的食品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七只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的“水果燕麦片”正面的英文字母“FRUIT”、“OATMEAL”的中文译文为“水果”、“燕麦片”,有对应关系,但是英文字大于中文字,背面无外文,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 之规定,但该产品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对标签进行修改后方可销售。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聊城七只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淘宝网上的网站,发现仍有该款“水果燕麦片”的销售链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聊城七只小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的罚款。

聊城市开发区

顺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案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开发区顺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聊城市开发区顺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阿胶糕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聊城市开发区顺意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