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 法律风险「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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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我国规范互联网交易、净化网络交易环境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活跃于社交软件平台的微商作出法律解析和风险提示。
电子商务法
首先,做一下名词解释,看看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什么。
《电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同时,《电商法》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作出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可见,微商比较常见的经营范围——化妆品、衣帽服饰、皮革箱包、保健品、按摩器材、农副产品(排除个人自销自产农副产品)等都纳入了《电商法》调整范围内。
再来了解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电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见,微商是《电商法》所调整的典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电商法》颁布前,微商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依托微信平台朋友圈宣传,客户群体主要是微信好友的“熟人经济”模式,更有海外代购者为亲友捎带一些产品回国,这就给一些微商和客户带来一种错觉,认为这些行为只是亲友间的帮忙,是不受市场监督和调控的。《电商法》的施行无疑对此种模式做出来最直接的诠释。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同时,《电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条等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网图
干货来了。微商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时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信息,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违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保障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禁止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电商法》的实施,无疑对微商的冲击是巨大的,短期而言会直接影响微商行业的利润空间,但法律的实施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更是对微商模式的重新洗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唯有好的服务和过硬的产品能够历经市场的考验。佰弈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