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农业模式「农资农药电商平台」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互联网+农业模式「农资农药电商平台」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互联网+农业模式「农资农药电商平台」,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文从新浪博客搬家过来,新浪博客上线时间:2015-07-19 17:39:44)
昨天,在北京参加了华夏智董会主办的“互联网 背景下的农资生态模式重建”高层论坛,做了主题发言,参与了开放式讨论。农业部陈晓华副部长、农业部信息中心张兴旺主任、部药检所隋鹏飞所长和刘绍仁处长、钱旭红院士、阿里研究院张瑞东、联想王海伟也在会上主题发言。云农场、农医生、龙灯、农一网、农商一号、安徽辉隆、中农立华、陕西农心、江苏克胜等国内一批主要农资电商和农药企业当家人参会并进行了交流。
农资电商,是农业电商的组成部分。国内农资电商,较之于农产品电商起步较迟,除了此前有少量农资厂家、农业部门等零星试水农资电商销售外,真正意义的农资电商还应从农资电商平台上线运行算起。暂且不论土地流转,前述定位于农药、肥料等农资电商业务的平台,大多是于去年和今年陆续上线的。与专业农资电商平台相比,综合性电商平台进军农资市场也刚开始,比如,阿里不久前宣布开通农资在线业务。
为什么这个拥有万亿量级的农资市场,电商起步较迟?困难和顾虑何在?在我看来,或许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经营准入有门槛。农资市场过去长期实行特许准入制,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不是谁想经营就能经营的。
二是货源渠道有冲突。尤其农资领域的大厂家做电商,往往担心线上的增量干扰到自己线下已有的交易存量,担心自己的“左右手互搏”是“自找麻烦”。
三是相关服务跟不上。农资与日用品不同,对服务要求较高,光有农资产品的线上交易往往满足不了用户的需要。
四是行业监管要求高。应该肯定,政府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是高度重视的,但限于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的粗放分散、监管机制方式本身的不相适应,线下市场的无序、产业组织的缺陷,也会让人对开展线上业务顾虑重重。
好在近年,随着整个电商主流化加速,农资电商终于迎来新的突破。
结合昨天会议的内容,我在主题发言和开放讨论中,除了重申《“互联网 农业”的四个着力点》文中的观点外,还针对农村电商、农资电商的情况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
一、如何以信息进村入户助力“互联网 农业”。农业部去年开始的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正是陈部长分管的。我在会上提出,信息进村入户有可能成为、但绝不可能自动成为“互联网 农业”好的抓手。一定要重视信息“进村入户”与“落地生根”的关系,一定要汲取过去“自上而下式”农业农村信息化带来能力大量闲置的教训。
要让信息进村入户后能真正落地生根,需明确三点:一是应用导向、实效为本。信息能力建设、进村入户的目的是应用,是造福农民,不是摆样子、做政绩;二是在各种信息应用中,要把可交易、可增收的电子商务应用,放在重要位置,尤其贫困地区更需如此;三是在推进涉农电子商务应用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化平台和市场主体的作用。真正基于市场,才能“成规模、可持续、见实效”,才能让信息进村入户,成为助力“互联网 农业”的好抓手。
二、关于农村电商助力“互联网 农业”。农民在农村开展的电商,未必都是农业电商。即使是非农产品上行的农村电商,即使是目前像村淘、赶街这样更多是工业日用品下行为主的农村电商,也会对未来的农产品上行,对已经开始的农资电商的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村级点、县级服务中心、县到村的支线物流所构建的农村电商线下支撑体系,以及通过日用品下行对农村人口带来的电商理念和能力的培育,更会对未来农业电商,或包括农资在内的“互联网 农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至于电商扶贫现在更多强调本地农产品上行,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但出于上述原因,我更建议贫困地区不妨开阔思路,包括把难度较小些的“下行”与难度更大的“上行”兼顾起来,建议在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内在积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接广域大市场的需求,突破本地农产品资源的限制,在电商的产业依托上“接二(产)连三(产)”、不拘一格。
三、“互联网 农业”,包括“互联网 农资”,难点不仅在平台,还在服务体系。首先,农资电商的开展是完全必要的。电商发展起来,可以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对接和低成本购买正品、高质量农资产品的便利。电商做得好,可以让农民免受假冒伪劣农资之害。其次,开展电商,平台是必需的前提条件。在当前平台多样化的情况下,制订平台策略,成了电商主体在开展实际经营之初就绕不过去的重要抉择和难点所在。然而,“互联网 农业”,包括“互联网 农资”,短板不仅在于线上产品交易不畅,还在于、或更在于线下服务体系的欠缺。例如,农药与药品类似,光有产品说明书是不够的,还必须因地制宜、因季制宜、因作物制宜,对症下药,而线下农技服务体系的现状恐怕远不能满足农资电商的需求。
为此,我建议在座的农业部领导和业内大咖们,在推进“互联网 农业”时,要高度重视本地化的服务体系建设。考虑到平台有信息服务平台、资源对接平台、在线交易平台等不同类型,农业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建议不要直接去做交易平台,而应在信息服务、资源对接和服务体系培育上发挥作用。
四、“互联网 农业”、“互联网 农资”,离不开政府监管,又必须创新监管方式。拿农资来说,因为它涉及公众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在公众不便自行管理时,需要政府履行监管责任,支持“良币”,限制“劣币”,优化环境,保障公平。今天,“互联网 ”的背景下,情况发展了许多变化。比如,移动互联网,正在快速改变原有的市场条件和监管基础。如何在“互联网 ”新的条件下,改变原来不得已的特许经营制、放松市场准入,最大限度地减少束缚,释放更大的发展动力;同时,如何将市场主体包括用户吸收到新的监管体系中,改变原来“一对多”的监管为“多对多”的监管,提高监管效果,这样的监管体系创新的历史任务已经提上日程。这当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步转型的过程。
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理念、推进策略、服务体系、监管创新方面的问题,“互联网 农业”以及“互联网 农资”,便有望得到更好、更快发展。农资电商,好戏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