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优惠政策「福建省“最受欢迎惠企政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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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认定政策是依据《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创建山东省外贸高质量发展区实施细则><创建山东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实施细则><山东省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1〕112 号)文件认定省级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公共海外仓。
申报条件:
(一)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1)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服务于跨境电商企业、外贸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社会效益明显,能够有效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推动特色产业集聚。
(2)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须开设一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 ICP 证号;平台与山东电子口岸系统(“单一窗口”平台),或与商务、海关、退税、金融等部门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对接,能够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优先支持认定。
(3)拥有开展跨境电商 B2B、B2C 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及设备、资金和一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等,其中办公面积不低于200 平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职工人数不低于 50 人。
(4)业绩突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能够通过 9610、1210、1239、9710 或 9810 模式办理通关手续。要求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申报主体,跨境电商年交易额 2000 万美元以上或年服务企业 100 家以上;非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申报主体,跨境电商年交易额 1000 万美元以上或年服务企业 50 家以上。
(5)企业拥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二)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指聚集一定数量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以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为主导,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1)园区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外贸专项规划引导方向,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外贸转型升级和跨境电商产业集聚。
(2)基础设施健全,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办公运营、企业孵化、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配套服务,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商企业的经营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 10%。
(3)集聚效果明显,注册入驻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在 50 家以上,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类企业、跨境电商支付类企业、跨境电商物流类企业、跨境电商技术类企业、跨境电商营销类企业等。
(4)园区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 1 亿美元,如有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 2 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优先支持认定。
(5)依托现有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列入山东省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录的单位优先支持认定。
(三)公共海外仓
公共海外仓,指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运营的,能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外贸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等服务的主体。
(1)我省企业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在境外重点市场建立的海外仓,面积要求 2000 平方米以上,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海外投资主体与国内申请主体为关联公司。
(2)具有自主研发或第三方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基本的订单管理模块、物流模块、仓储管理模块,能够对接客户、商品、仓储、配送等信息,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研发团队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3)能够提供国内揽收、国际货运、海外上架、终端配送、退换货等跨境综合物流服务,与所在国主流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具有辐射海外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优先支持自建头程专线物流和当地物流配送团队的企业。
(4)熟悉目的国海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要求,能够为 20 家以上我省跨境电商企业或外贸企业(非申报主体同一集团内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缴税、提货、转运等一站式通关服务,年入仓货物报关金额在1000 万美元以上,优先支持获取所在国海关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
(5)拥有必要的仓储设备、仪器,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当地员工占比应不低于 50%,优先支持运用智能设备、自动化分拣线的企业。
(6)能够提供线下商品展示服务、自建电商平台或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和外贸企业拓展营销渠道,协助企业海外品牌推广,优先支持提供合规咨询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企业。
补助标准:2021 年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主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 50 万元。对主体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计研发、统计监测、中小企业外贸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外贸供应链体系完善、宣传培训、市场开拓和营销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
补助流程:经省厅评审达标的跨境电商主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下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