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企业政策「中山石岐海鲜市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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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审批改革扩大有效投资6条
▎强化要素资源保障
设立2亿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指标统筹调配。
▎加快布局发展氢能产业
围绕氢能上下游产业链,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开展氢气制储运新技术应用研究和设备产业化、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加氢站规划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加氢站给予最高500万元/站的财政补贴。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
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推动绿色低碳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利用工业和商业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并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实行分类审批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按照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深入推进区域评估
加快项目落地,对项目建设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进行统一评估,供区域内投资建设主体共享共用。
▎实施两阶段施工报建
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按基坑工程阶段及主体工程阶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加快项目进度。
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5条
▍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1.加大培育企业入库力度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促进在库企业效益提升。对上规上限后第二年在库且营业收入增长10%-20%( 含20% )企业奖励8万元; 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上规上限后第三年在库且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企业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 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
3.引导企业加强规范管理 。对企业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达到要求的新上规上限企业,每年奖励2000元。
▍工业企业上规
1.鼓励小微企业股份制改造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2.鼓励在库企业稳定增长 。对新升规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 含20% )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 含20% )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转型11条
▍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
每年可认定1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最高奖励500万元。
▎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
每年可认定15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项目,每个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
▎鼓励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
每年可评选1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每个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最高按照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支持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创新
围绕五金 、家电 、灯具 、板式家具 等特色产业集群,采取“政府政策 智能制造供应商 融资 担保 产业链企业”的模式,对实施智能化转型升级的企业进行政策组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
▎支持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建设
每年可支持5家标杆平台,每家最 高奖励1000万元。 支持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每个最高奖励300万元。
▎提升平台数字化智能化服务能力
支持平台与企业共建工业互联网标杆应用示范、 数字化智能化工厂等,支持平台为企业提供 “上云上平台” 、诊断咨询、解决方案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 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500 万元,对标杆平台每年奖励额度提升至最高 1500万元,奖励期最长3年。
▎支持平台汇聚数字化智能化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
支持平台引进和培育一批面向工业应用场景 的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解决方案, 以及产业生态企业,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平台引进 落地的产业生态企业给予相同标准的租金奖 励。
▎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
每年可评定5个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选定试点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对试点牵头单位,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等服务最高 奖励50万元。
▎支持培育数字化专业人才
支持平台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开班培训企业首席信息官( CIO )、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人才,每个单位最高奖励30万元。
▎开展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支持企业使用“数字贷”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额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00万元,期限最高3年。设立5亿元规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 首期2亿元 ),对“数字贷”等金融产品予以风险补偿。
支持优质规上企业增资扩产10条
▎支持完善产权手续
规上工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其土地“未供先用”的,允许分类补办用地手续。 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集体土地完善土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完善用地手续后,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不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核实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和质量安全规定,且不涉及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负担的,允许带建筑物公开出让。
▎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
规上工业企业的集体所有工业用地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符合 “三旧”改造条件的,村集体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村集体申办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并与政府协商一致交由政府主导改造,可按规定公开出让。 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可参照上述 ( 一)款规定带建筑物公开出让。
▎简化规划许可审批
对不符合现行土规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已有权属工业用地, 在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管控规定, 以及符合正在编制的《中山市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的前提下, 允许办理规划条件论证和规划许可手续。
▎支持工业用地整合开发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鼓励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为出让或划拨的若干宗相连国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合并整合开发。属不同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的工业用地, 鼓励通过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将土地转移至同一项目公司名下后再办理土地合并。
▎支持工业用地提容增效
国有工业(仓储)用地( 商品厂房、新型产业用地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厂房或仓储用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和增加建筑高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处置闲置工业土地
加快处置因企业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交错影响的闲置土 地,允许因企业自身原因连续影响时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协议出让闲置工业( 仓储)用 地缴纳土地闲置费后限期一年内动工开发;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连续影响时间满两年且原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在2012年7月1 日(含)后 的协议出让闲置工业(仓储)用地,经协商一致且符合收储条件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按收回方式处理。
规上工业企业厂区内(含厂区为单宗用地,或由多宗相连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组成但没有整体报建的)因自身原因闲置的宗地缴纳土地闲置费后限期一年内动工开发,期间可申请办理土地合并、施工报建手续。 涉及未报建建筑的,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经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后,建筑物基底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施工报建等手续。
▎建设研发总部集聚区
在岐江新城规划千亩产业用地,专门用于建设研发总部集聚区。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总部企业、 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企业,可在规划区域内申请用地建设研发总部。
▎丰富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探索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兼容功能产业用途( 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 允许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厂房分割转让。支持产业链企业成立联盟,联合参与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
▎给予高标准厂房购房贴息
本市规上工业企业购买高标准厂房的,对贷款利息给予 50%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减免资产重组有关税费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变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发展8条
▍营业收入突破专项
以认定当年为基准,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0万-5000万元奖励。
▍人才激励专项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 、10% 、20%的,对其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薪酬补贴,每人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入学服务
对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 由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学位, 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
▍技术改造专项
对股权投资 、设备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均按顶格执行;企业技改项目可以同时申请省、市专项资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000万元。
▍创新发展专项
企业获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 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500万元。
▍质量品牌专项
对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全国质量标杆”的,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 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用地保障专项
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 目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市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最高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提供管家式服务
对企业开展“管家”式服务,“管家”负责协助解决企业经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工改”7条
▍标图入库
优化入库审查。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继续作工业用途的,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30%的限制。
▍规划管理
( 1 )解决“土规”不符问题。2035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的,享受市政策优惠。
( 2 )解决“专规”不符问题。 纳入2035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的,视同符合专规实施改造。
( 3 )解决“控规”不符问题。 可通过单个地块规划条件论证后,办理控制指标调整、改造方案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等业务。
( 4 )简省规划论证评估材料。“工改工”宗地项目 ,可直接按控规编制改造方案,取消“片区控规评估及项目改造方案论证”;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外的“工改住、商”宗地项目,可按控规编制改造方案,无需开展片区策划。
( 5 ) 优化规划编审程序 。连片改造的,由镇街政府组织编制单元规划,不另行编报单元计划;片区策划方案批准前,30亩以上“工改工”项目可先行报批改造。
( 6 )优化配套设施比例。 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在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 的前提下,允许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提高到20%。
▍用地管理
( 1 )支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①违法用地罚款后按照用地行为发生当年生效的法律政策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征收手续,无需处理“人”。②取消可办理手续的土地面积限制。
( 2 )允许协议出让。“工改工”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给原用地单位,按市场评估价 的 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
( 3 )简化历史建设处理。2009 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至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达到用地面积1/3及以上,申请实施“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可视为非闲置土地。
( 4 )允许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实施改造的国有工业用地,可以延长土地使用年期至50 年,按照所延长年限对应的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
( 5 )允许微调用地界线。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土地证载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允许对项目建设用地界线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前后界线范围重合度应达到 97%以上。
( 6 )允许置换土地后连片改造。 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性质相同的建设用地及其上盖建筑物,采用空间位置互换的方式调整使用。
( 7 )支持连片整体改造、混合开发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与“三旧”改造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工改工” 、“工改其他” 、生态修复等两种以上类型混合改造。
( 8 )支持整体统筹重构用地布局。 村镇低效工业园连片改造夹杂的非工业用地, 可以协议出让重新安排改造范围内其他位置用地,促进工业用地连片集聚。
▍物业分割
改造后的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符合建设要求的可以分割、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 1 )自持物业要求。①用地面积≥10亩的,自持比例≥51%,自持≥15年;②用地面积≥30 亩的,属于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引入优先发展产业,“工改工”项目税 收 ≥30万元/ 亩 、“ 工改M0”税收 ≥100万元/亩,自持≥15年,以及相应违约赔偿条款等前提下,自持比例降低至20%;③合作改造的,扣除补偿给原权利人部分后计算自持比例。
( 2 )分割销售规定。①用地面积≥10亩的,工业厂房可按幢( ≥2000 平方米)或层 ( ≥500 平方米)分割;②用地面积 ≥30 亩的, 因企业行业性质、特殊技术等,还可按间或套( ≥300 平方米)分割;③配套设施用房可按不高于厂房分割销售的比例一并分割销售;④购买人须为企业,购买5年后方可再转让;⑤可按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财税政策
( 1 )亩均贡献奖励。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新建厂房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竣工验收后视亩均效益给予阶梯式 奖励。其中,厂房建设标准为:①1.5≤容积率 ≤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上限(4.0 ),建筑高度≤ 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上限(60 米) ;②首层高度≥6 米,二层以上层高≥4.5 米,2.8≤车库层高 ≤3.5 米(特殊情形经市工信局同意可调整) ;③楼板承重≥4KN/m2。 阶梯式奖励标准为: ①30 万元≤亩均贡献<40万元,每亩奖励6万元;②亩均贡献每增加10万元,增加奖励3万元;③连续奖励5年,奖励金额不封顶。
( 2 )整合开发奖励。 对整合3个以上权利人土地,新建厂房符合建设标准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①施工许可后奖励100元/m2 ;②竣工验收后奖励100元/m2 ;③改造后视亩均效益给予阶梯式奖励:30万元≤亩均 贡献<40万元,每亩奖励6万元; 亩贡献每增加10万元,增加奖励3万元;连续奖励5年,奖励金额不封顶。
( 3 )整合开发税收支持。 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方式整合3个以上产权人用地 的,按照“政府征收(收回)房产 、土地并出让的行为” 处理,免征原产权人的增值税、土增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执行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 4 )地价款折让优惠。 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历史用地协议出让等, 均可按照相应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
( 5 )搬迁腾挪补助。 对改造期间搬迁腾挪到我市范围内、租赁迁入地镇街政府指定或认可的厂房继续生产经营的规上企业,最高给予6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助 ,连续补助2年。
( 6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企业作为改造主体的,可按规定免缴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不动产登记费及权属证书工本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7 )引导金融信贷支持。支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及余额抵押; 建立“工改”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工改”基金、产融投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工改工”支持力度。
▍收益分配
( 1 )支持工业企业扩容。 企业自主或合作实施“工改工”改造,用地调整容积率、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或进行分割、合并的,不再计收土地出让价款。
( 2 )合理补偿交地企业。 对没有改造能力或者没有改造意愿的低效国有用地,交由政府收回再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万元/亩)后,可全额补偿给原产权人; 经批准还可将新产业项目带来的地方经济贡献增量,最高可连续5年按一定比例补偿给原产权人。
( 3 )共享土地出让收益。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外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规划为住宅、商服用途,产权人交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的,用地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出让成交价款的50% 补偿原产权人。
▍政务服务
( 1 )压减审批层级。不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工改工”宗地项目改造方案,委托镇街直接审批。
( 2 )全程高效服务。推进“容缺受理延期后补”承诺制和“信任审批 信用监管”审批制,推行部门并联审批、打包审批,保障项目“全程高速”落地;同步落实改造方案与项目监管协议, 实行“ 一竿子”到底跟踪服务。
岸线规划管理6条
▎海岸线
退让距离按照省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底线管控,海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
▎省管河道
退让要求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外江及岐江河管理范围的公告》 划定的管理范围执行。( 沿省管河道堤防坡脚线退让25-50米)
▎岐江河
退让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准《中山市岐江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一般河岸线
▎特殊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河岸线退让要求进行退让的,可以通过项目建筑方案、片区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进行分析论证,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退让距离。
▎退让空间
利用退让范围依法建设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必须使用临水区域进行生产、试验以及组装的设施、公益性设施、运动设施等。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8条
▎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实施重 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支持企业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企认定
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企,规上企业补助20万元,规 下企业补助10万元; 对重新通过认定的,规上企业补助10万元,规下企业补助5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根据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一定比例予以研发费后补助,高企补助比例最高达3%,创新标杆企业和领军企业最高达6%,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 元,领军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0 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
对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各类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按省级支持经费 给予1:1配套,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产业化类团队最高资助2000万元,投融资类团队最高资助3000万元。
▎支持企业集聚科技创新人才
对高企自主培养硕士(含)以上或副高(含)职称 以上,择优给予育才补助最高20万元。对创新标杆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人才悬赏,最高资助100万元。
▎鼓励企业利用金融机构开展科研项目
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上市企业倍增行动计划11条
▍A股上市补助
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 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三阶段予以补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获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 200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企业迁入补助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A股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持续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 正常持续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A股融资补助
本市A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或上市后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均可根据募投金额给予100至500万元补助。
▍香港上市补助
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 (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在香港主板(H股) 直接上市企业募投资金折合人民 币1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A股上市公司募投标准予以补助。
▍境外间接上市补助
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按募集资金比例计算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A股上市公司募投标准予以补助。
▍新三板挂牌补助
企业完成股改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即新三板) 挂牌,给予补助5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增加补助3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
企业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给予补助5万元。挂牌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并投资中山项目的,按投资总额的 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达2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补助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我市依法登记、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属于我市产业政策扶持范 围且与基金投资前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可达200万元。
▍弘扬企业家精神
建立市领导与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对话机制,实现政企面对面“零距离”沟通。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企业家礼遇,激发企业家扎根中山、不断做大做强的信心、决心。
▍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储备
多渠道、全方位深入挖掘优质企业资源,筛选创新能力强、 发展潜力大的项目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实施分层培育,至2025年上市后备企业不少于200家。
▍建立全周期金融服务体系
大力推广“科技贷”“技改贷”“助保贷”“过桥贷”“政银保” 等政策性贷款产品,优化信贷服务体系。整合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资源,助力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24条
▍建设独立站最高支持20万元
政策支持建设独立站,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独立站建设费用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对通过独立站完成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75万美元的,上述支持比例提高至50%,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30万元。
▍建设海外仓最高支持50万元
政策支持海外仓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等方式建设海外仓,对其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电商企业最高可获100万元支持
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注册商标的地区和类型给予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开展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费用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上述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100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对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
对使用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园区内跨境电商卖家及相关服务商占60%以上、园区内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的支持,对获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跨境电商园区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强化跨境电商人才支撑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及跨境电商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年培训超过100人次的企业,按照培训费用支出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对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课程的中高等院校给予专项支持。对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高管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子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提高仓储物流效率
对在中山市保税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场所)内租用仓库并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其仓储租金给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支持
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报关、仓储、物流、支付等专业配套服务,对年度服务中山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30家,且该项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该年度服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类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孵化(培训),分档次对孵化机构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10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安服务效能
进一步梳理制定公安机关“免证办”“容缺办”“马上办”事项清单,推动企业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网上商务全程网办、快速审批。
▍推广电子居住证 ,推动企业注册地址标准化建设
推进电子居住证在全市普及应用,深化“粤居码”场景应用,建立全市标准 地址库,为全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提供规范、标准的权威地址。
▍推行公安涉企服务“绿卡通”
在翠亨新区探索实行对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发放“绿卡通”,凭卡可享受公安窗口办证免预约、免排队、专人导办等“管家式”服务。条件成熟后,将“绿卡通”服务向全市推广。
▍建立警企无缝对接联系机制
在全市重点企业、行业、协会设立驻企警务室,为其提供案件咨询、受理、立案等便利服务。 建立辖区民警挂点企业机制,积极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题提供帮助。
▍推行柔性执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的,综合考察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等,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明显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的,及时作出撤案或终止侦查决定。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涉案资金“阳光冻结” 制度,明确涉企冻结审批程序,严禁超范围、超数额冻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公安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建立健全涉企案件立案审查监督机制
强化涉企案件立案前初查工作,明确立案决定事项法制统一审核。对重大疑难涉企案件,进一步完善层级集体议案机制及案件巡查机制, 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监督, 从源头上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完善侵企犯罪快侦快办机制
健全对涉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快速办结工作机制,强化积极取证,依法准确定性,及时追赃挽损。对重特大的侵企犯罪案件及线索,采取提级侦办措施,建立完善专案专班侦办模式,提高侵企犯罪打击效能。
▍强化企业反诈宣传及案件侦办
市反诈中心每月组织不少于1场次涉企反诈宣传,6月底前实现对全市各镇街企业反诈宣传全覆盖。 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电诈案件, 成立专案组攻坚,积极追赃和资金挽损,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科学治堵,提升道路通行效率
进一步梳理排查全市交通拥堵路段,对每一处拥堵路段进行定岗、定人、定责,分线、分片、分段落实责任人,积极推动科学治堵。 推动全市16个镇街264个信号灯路口进行交通信号灯规范化、信号机联网、信号控制中心平台建设等改造工作,提升灯控路口通行效率。
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10条
▍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严厉打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
▍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重点打击暴力讨债讨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等侵害企业负责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帮助受侵害 的企业挽回损失。
▍强化涉企案件诉讼监督
加强涉企立案监督,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涉刑案件“挂案” 专项清理。依法监督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扎实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加强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和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
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建立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重点监督生态环境特别是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环保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核实、出具意见书等方式,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及在财会、采购、安保管理等岗位、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防范管理风险。
▍对企业负责人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推动不捕直诉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建立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工作办公室”和“非公经济检察工作联络点”的职能作用,依托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及 12309 检察服务热线,畅通企业控告申诉渠道; 对重点涉企信访案件采取领导包案、 带案下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完善检企沟通联络机制
优先选聘企业家、工商联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察听证员;邀请企业家参加“检察开放日” 、观摩庭审等活动;探索推行驻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搭建检企“连心桥”,提升检察服务精准性、实效性。
▍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
充分发挥服务民营企业法律宣讲团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服务,编印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及常见法律风险点防控手册,开展法治宣传和企业家涉罪案例警示教育,帮助企业家提高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依法经营 、 规范经营。
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13条
13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切实加强对企业发展的司法保护
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加强企业在依法融资、转型升级、规范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
▍全面清查整治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对企业反映问题建立快速审查处理“绿色通道”,对11种错误执行和失范执行的行为申请予以赔偿的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对企业审慎采取查封、变现措施,优先考虑“活封”。给予中小微企业以自行融资还债的机会,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建立涉规上企业执行案件台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规上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内容来源|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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