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法规「直播平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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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尤其是电商直播及直播带货在2019年开始兴起并快速增长,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庞大新兴行业。根据艾媒咨询(iMedia Research)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已达5.87亿人,而目前仍继续保持持续增长态势,预计2022年用户规模将达到6.6亿人。根据毕马威的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4.64亿,较2020年12月增长7579万,占网民整体的44.9%。
新华社照片,北京,3月16日,主播在开播前清点货品。
伴随着人声鼎沸的直播间与雨后春笋般冒头的主播一同出现的,是网络直播的丛林乱象,虚假营销、流量造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偷税漏税。
而《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对于直播行业频发的乱象尤其是涉税直播营利问题,有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在重申个人与平台缴税与代缴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性质。这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根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是每一年的所得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方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若按劳务报酬计算,则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部分均需按20%计税。
那么,如果是经营所得,主播或直播机构的成本如何计算和认定,就是一个模糊地带。在实务操作中,确实有以借助第三方企业等方式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但也必须认识到,直播发布者的收入构成比家里复杂,如果把所有支付结算的收入均计入扣缴义务范围,很可能有失公平。如何清晰且不失公平地对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区分和界定,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但也是网络直播行业发展所必须解决的直播营利问题。
《意见》在几个方面均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在其中的责任,以此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化。一方面,在代缴义务的问题上,《意见》已明确提出,“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而在现有的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平台通过上述方式或签订协议来规避代缴义务或者实现平台的免责。往后,在涉税问题上,平台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所得的认定与区分。
另一方面,《意见》对平台的实名信息认证及报送,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此条规定主要的作用,是在于打通商事信息与个人税收管理之间的信息差问题,以便让有关部门更好地掌握直播发布者及直播机构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半年的这一时间点,是符合网络直播快速发展形势的。
此外,《意见》对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违规引流等乱象,都作了相应原则性规定,这些都是与网络直播营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范化问题。《意见》剑指网络直播营利问题,强化平台责任及涉税所得的区分与认定,是对网络直播规范化的必然一步,也是新经济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规范化过程。期待网络直播可以在规范的框架之下,摒除乱象,蓬勃发展,进一步丰富人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