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卖药第三方平台「实体药店」

互联网 2023-06-05 22:17:46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线上卖药第三方平台「实体药店」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线上卖药第三方平台「实体药店」,希望能帮助到您。

国家药监局拟要求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网上售药?!这对医药电商行业影响几何?

文 | 第一药店财智

01

互联网健康企业股价暴跌

实体药店板块飘红

今日(6月22日),“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的政策条例登上微博热搜第二名,178万网友在线热议该项政策。

该条例来源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已截止征求意见。此前,6月17日,国家药监局还召开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部门座谈会,当面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交流。

受此消息影响,截至今日收盘,京东健康、阿里健康两家公司股价均跌近14%。平安好医生股价跌了5.95%。

反之,实体药店板块的股价大涨3.95%。其中老百姓大药房涨了7.71%、益丰涨了5.64%、一心堂涨了4.83%、健之佳涨了5.85%等,涨幅最高的漱玉平民股价涨了10.63%。

资本市场认为该项《意见稿》如果落地,短期内将抑制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自营业务还未形成“气候”的互联网企业或放弃下场卖药的业务计划,此举也消除了连锁药店布局新零售被平台收割的忧虑,利好整体医药零售行业的发展。

02

自营业务营收大头的企业

或剥离电商自营独立运营

此前,《第一药店财智》报道了该项《意见稿》将对医药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包括投资机构对互联网医药企业的估值,以及“平台+自营”的运营主体将面临进一步调整。

某互联网大健康平台对《第一药店财智》说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该条例对医药互联网板块(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整体影响可能有限,毕竟大部分平台和直营也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如阿里健康的电商自营是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阿里健康线下主体为“广州五千年医药”);京东的平台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则是通过线下主体“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来开展经营。未来《意见稿》若真正落地,互联网企业将会明确平台运营主体与自营主体的区分,通过主体的分离,进一步解决运营的独立性。

“自营业务比重大的互联网企业,不排除电商自营通过剥离独立公司等方式,独立运营自营业务的可能性。”某互联网医药资深人士王杰(化名)说道。

财报显示,京东健康2021年实现自营业务收入262亿元,同比增长56.1%,约占总营收的85.34%;阿里健康截至2022年3月31日为止的财年里,实现医药自营业务收入179.11亿元,同比增长35.5%,约占总营收的87.04%。网络零售药物仍是这些互联网医疗巨头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03

自营业务未形成“气候”的企业

或直接砍掉自营卖药的业务

而自营业务还未形成“气候”的互联网企业,其原本布局自营业务的计划或将“凉凉”。王杰说道,如美团买药、饿了么买药、抖音、百度健康的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不高,作为头部企业其有合规经营的必要性。未来该政策落地后,将不允许药品网络销售平台,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比如,抖音刚刚砍掉医生带货的业务。虽然医生科普健康的短视频是被允许的行为,有利于提升国民健康。但医生带货行业良莠不齐,风险较大。特别是抖音平台目前在‘卖药’的利益有限,所以很快砍掉医生带货的业务。但抖音也培育了自己的医生平台‘小荷健康’,该平台已聚集了千名医生,未来其如何走向商业变现值得关注。”王杰说道。

此外,王杰也提到,该条例对医药B2B平台也将产生影响,或抑制其“平台+自营”为一体的业务开展。“未来纯粹的医药类第三方平台可能会很多。”

“平台直接做销售,这个要看具体界限,例如原本一些平台已经通过自营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未来,相关部门监管是默认或是要求平台变更主体,或者做自营还是做平台二选一,这要看后续新规正式出台后的落地执行。总而言之,这项规定对平台的药店商家是利好,对于平台方是利空。除非平台选择只做自营,这个可能性比较小。”康复之家董事长柏煜说道。

“实体药店依附新零售O2O业务的商家,暂时不用担心被割韭菜了。”某连锁药店新零售负责人直言,长期来看是利好互联网医药零售行业的发展。

04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定义怎么界定?

政策或存在模糊监管地带

不过,也有部分人士认为,《意见稿》的条例还在修订中,条例中关于第三方界定、直接销售等词汇并不准确,政策或存在模糊监管地带。

如,国家药监局过往颁发了多项政策,已经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定义,但并未实际起到抑制“平台+自营”业务的发展。

如国家药监局2020年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明确: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而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也对“第三方”进行了定义,指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但实际上政策过去多年,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在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王杰说道。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也只是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并未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进行界定。

澎湃新闻报道称,如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体不做细化说明、不界定“直接参与”范围等,“未来也许会变成一个空头条文”。

有业内人士认为,除非《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否则互联网企业变更平台与自营的经营主体,影响不大。当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还在修订中,后续政策(送审稿、正式稿)的态度更为关键。

上述业内人士直言,医药行业有其特殊属性。整体操作将受到更强的法规约束,戴着镣铐跳舞是常态。互联网医药行业的从业者,应多想顺应大势的事,少做钻空子的事才有更大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