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跨境电商保税仓申请」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跨境电商保税仓申请」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跨境电商保税仓申请」,希望能帮助到您。
跨境小课堂
——NO.10 综合保税区业务梳理
上一章节我们就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转型之路进行了探讨(详见:跨境小课堂——NO.9 探讨保税物流中心(B型)转型之路),经小伙伴后台留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详见:跨境小课堂——NO.6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础上,针对综合保税区可开展的业务板块作出详细的说明,本章节将详细介绍。
图片来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总则》
根据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指出“综合保税区作为国内现阶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最高形态体现形式,同时也作为国内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保税加工
保税加工是指经海关批准,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保税货物进行加工、装配、制造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在产业链上体现为加工、装配、制造等全过程。广义上,保税加工还包含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等产品前后端配套工序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据保税加工活动是否发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将其细分为特殊区域外的加工贸易和特殊区域内的加工贸易。(具体详见:漫谈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及保税制度)
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加工业务占比较大,其贸易额的统计金额较重,主要得益于“境内关外”区位优势及相关加贸手册政策叠加优势,包括“四自一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等贸易便利化措施,推动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加工产业地飞速发展。
在保税加工贸易的基础上,根据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第十三条着重提到,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探索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业务。(具体详见:“区内、区外”保税维修外贸新业态)
二、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是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同时完善相对应业务模式所必备的跨境公共保税监管仓库及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打通保税园区的跨境电商模式通道,即“1210”、“9610”、“9710”、“9810”业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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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值”量化指标要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也是综合保税区业务发展中的重要一环。
三、创新业务
完善跨境电商基础业务模式,依托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及政策,实现创新业务落地。
(一)“跨境中心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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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中心仓”是集跨境中心监管仓、跨境中心分拨仓、跨境中心服务仓于一体的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发展的创新分类监管模式;跨境中心监管仓是集多种监管模式于一体的海关监管仓库;跨境中心服务仓是实现账册互转、集拼核放的监管服务仓库;跨境中心分拨仓是实现跨境、非跨境商品集中分拨、查验、分拣、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型服务仓库。
(二)“跨境仓提”
“跨境仓提”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延伸出的一种新的创新服务模式,是“1210”网购进口模式延伸的合规创新模式,通过“跨境仓提”监管仓功能前置,实现“仓商一体”,改善消费者消费习惯、提高购物体验感的市场模式,也是“商业 跨境”的创新融合。
(三)“加贸 跨境”
“加贸 跨境”是综合保税区独有的创新模式,对于入驻综保区的加工企业通过在区内加工原材料至成品,通过线上跨境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实现企业“两条腿走路”。
四、延伸业务
(一)跨境人才创客中心
图片来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总则》
根据国办发〔2021〕24号文件要求,鼓励建设孵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国家各部委对于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积极响应、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总则》开展跨境人才孵化创客服务,为本地跨境电商业务板块提供跨境人才资源,孵化支撑本地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复合型人才;同时依托综保区功能政策及完善的服务配套,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开展跨境创客服务,为本地传统外贸企业及意向转型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优质的“跨境平台”,推动“人才 跨境”的深度融合,带动本地跨境电商企业的集聚。
(二)“三关合一”
“三关合一”创新场所是近几年邮政总局和海关总署提出的创新监管模式,即共用监管设施设备,设置海关海关监管作业区域,实现“国际邮件、国际快件与跨境电商”业务同场所作业,集中申报、统一查验放行,实现服务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企业集聚,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三)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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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文件要求,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原国家特定口岸,例如肉类口岸、水果口岸、汽车口岸等)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在此基础上,同时创新“口岸 跨境”监管模式,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完成整个交易,实现账册互转功能。
通过上述对综合保税区的业务详细分析,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海关总署的绩效考核,更多的是从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初心出发,通过搭建完整的基础平台,实现综保区的业务发展,推动地方外向型经济增长。一是对于综保区的业主方,提供业务拓展思路,同时结合综保区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本地产业特色,依托综保区平台优势,打通符合自身的业务通道,推动本地产业链条的延伸,实现产业集聚及经济发展新旧动能的转换;二是对于有具体业务的企业,选择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保税区,保障业务顺畅,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综保区向“更好、更高、更强”发展。
以上是根据项目经验分享的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的业务板块,围绕“保税 加贸 跨境 口岸 创新”等开展综合保税区的差异化总体运营服务,具体小伙伴们可后台留言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您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差异化分析方案或运营合作。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