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红经济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加强监管「互联网监管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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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强国论坛 原创稿
据中消协日前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直播带货中满意度最低的就是宣传环节。之所以满意度这么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首先,网红带货类别复杂,法律适用基础也不相同。实践中,网红带货方式大致有四大类。第一,网红直接在直播间中售卖商品。第二,网红通过连麦、PK等方式售卖他人商品。第三,网红通过“甩人”、“点关注”等方式向电商引流间接售卖商品。第四,卖家与网红达成协议,在自己直播的同时在他人直播间“挂榜”引流。这四大类直播带货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第一类网红带货行为,一般认为网红就是电商法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比照传统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后三类则属于广告法范畴,比照广告法律责任体系,网红承担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责任。
其次,广告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传统广告效果中,受众看到广告和购买商品存在一定时空差距,在直播带货中,网红口播的同时,消费者就可以点击购买。所以,一些观点认为,直接卖货的宣传不是广告法范围,而是销售的过程,不应纳入到广告法范畴。其实不然,直播销售中,消费者是基于对网红的好感和信任产生的人脉效应,才去信任网红所推荐购买的商品。从广告法角度看,网红带货行为要么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要么属于代言范畴,都应受到广告法律约束。
再次,平台性质存在争议。直播带货宣传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平台有效监管。我国电商法立法时间跨度较大,没有充分考虑到直播带货这类新型网络经济形态。直播平台在网红直播过程中出现了两类性质,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按照网安法等法律规定,对网红直播负有内容安全方面的责任;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把直播带货平台纳入到电商法规制范围,平台除了内容安全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电商法所规定的,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所有法律责任。
如果明确直播平台在网红带货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性质,那么,平台就应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类产品销售的行为,进行主体资质和商品资质的审核,同时也应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正是因为电商法立法中存在一定空白,导致直播带货平台责任类型空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品宣传问题出现。
最后,固定证据很难。直播带货宣传不同于传统商业宣传,网红的直播一般不能回放,发布的段子,网红则可以通过删除段子、评论等方式去除痕迹。一旦消费者被宣传误导,除非自己事先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否则,几乎无法提供网红违法违规宣传的相关证据。
同时,网红直播和发布段子,可以通过关键字屏蔽、删除不利评论、关闭评论、拉黑粉丝、禁止关注等方式规避口碑效应,还可以通过影响力号召粉丝去刷好评、刷单和刷信。同样道理,因为电商法缺乏对网红直播带货经济的预判,司法实践中很难将这种行为全面纳入到电商法规制范畴。
因此,“网红法”体系应尽快全面进入到包括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体系之中。从未来发展方向看,直播经济发展依旧后劲十足,在互联网赋能和蓝海红利的同时,立法适应和监管进步也要跟得上经济发展脚步。只有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互联网红利才能真正落实到每个老百姓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