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豁免对投保人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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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 姜
“双11”使网购成为近期舆论关注的热门话题,关于“零星小额交易”经营者豁免市场主体登记,也成为法律界、实务界关切的重点议题。据《法治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日前举办“网络交易监管与市场主体登记”研讨会,多位参会专家认为,将包括“零星小额交易”在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市场监管,有利于促进电商经济良性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一些便民劳务活动以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除外。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小网店、小微商等“零星小额交易”经营者可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是我国关于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以及相应监管措施安排的入口性质的制度。以往工商登记制度实际运行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门槛高、程序长等问题,具有变相的准入制色彩。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不再具有市场准入功能,而更多具有商事主体、经营者身份确认的功能,为全面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快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办理成本和监管成本都大为降低,为实现线上经营者(网店和实体店)、平台内所有经营者(大商家和小网店)一体化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了现实条件。
《电子商务法》规定“零星小额交易”经营者可豁免市场主体登记,主要是为了支持、鼓励小网店、小微商等个体、小微网络交易经营者创新发展,体现对电商经济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有人担心,如果“零星小额交易”网店也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将大幅增加其经营成本(包括增加纳税额),不利于其发挥小微体量、灵活经营的优势创新发展,也不符合“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
这种担心在以往的确不无道理,现在则大可不必。如果将“零星小额交易”网店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一方面有利于线上线下和平台内所有经营者在相同市场条件下和监管条件下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将通过税费减免、专项补贴等方式,继续对个体、小微网络交易给予多种支持扶持,这也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体现,“零星小额交易”网店、微商的经营成本不但不会大幅增加,很多时候还能持续降低。
比如,目前国家的税务监管政策对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更为有利。按照去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如办理税务登记并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能产生或者产生更多纳税金额。
所以,无论是从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还是从促进电商经济、平台经济长远发展看,将“零星小额交易”经营者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都应当是加强和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大势所趋。(赵 姜)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