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货被起诉「卖二手的东西会侵权吗」

互联网 2023-08-05 21:09:38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网上卖货被起诉「卖二手的东西会侵权吗」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网上卖货被起诉「卖二手的东西会侵权吗」,希望能帮助到您。

闲鱼、转转、拍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处理闲置物品的重要渠道,用不上的婴儿车、淘汰的二手电器、女士护肤品等等,只要你不喜欢,都可以低价挂到平台上找人接盘,可谓回血回本,及时止损!

二手物品交易受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这点自不待言。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经营者的认定规则依然适用于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经营者。

常逛闲鱼的小伙伴会发现,闲鱼上的卖家并非都是普通的自然人用户,其中大部分卖家都是以直接销售新货品或以倒卖二手物品为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而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三倍赔偿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达标食品十倍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卖家被认定为经营者(注:食安案件还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在二手物品交易场景下,卖家具备哪些特征可能会被认定为经营者呢?法官判定经营者的维度有哪些?且看下面一则上海市一中院公布的案例:

花粉儿是一个专注于女性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平台。2016年10月7日,张某在花粉儿平台花了925块钱向宋某购买了一条LOROPIANA方巾;同时,在沟通过程中,卖家宋某又向张某推送了其他商品的信息,包括货物来源、验货渠道等等。2016年11月份,张某向花粉儿平台投诉宋某售假,并于2017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退一赔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宋某在花粉儿平台存在加价倒卖服饰等行为,并在一年多时间里累计收到了200条交易评价,由此推断宋某交易数量较多,超出合理范围,不符合一般个人卖家低频次、偶然交易等特征。

据此,法院认定宋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三倍赔偿制度”。

对于经营者的身份认定,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3款规定: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可见,认定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关键在于该卖家从事的商品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而经营活动该如何定义呢?

电商法起草组将经营活动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因此,判定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卖家是否符合经营者身份,应当抓住两点特征:盈利性(以盈利为目的) 持续性(持续经营),两者缺一不可。

先说持续性,首先可以排除偶发性的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相应地,卖家也不属于经营者,大部分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都是如此。

在花粉儿平台案中,宋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收到了200条交易评价,由此可以推断宋某的交易量较大,超出了一般卖家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

这里有人肯定要刚我了:我就是东西多,就是喜欢卖卖卖怎么办?

别急,看下面!

再说盈利性,也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属于以盈利为目的,

高价买入高价卖出大概率是冲动消费……

当然,其中的差价可以大到几千几万,也可以小到几块几十块,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证明二手物品的买入价格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参考二手物品的票据价格或者官方公布的市场售价,是一个比较偷懒的做法,但也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些商品的市场价格会因为市场供需情况发生较大的波动,比如刚上市的iPhone手机、前段时间大热的星巴克猫爪杯。

二手物品交易页面的划线价是否可以作为证明买入价的依据呢?

根据闲鱼的发布规则,划线价也即入手价完全由卖家自行填写,且无须上传任何票据证明。显然,单独以划线价作为买入价的做法不够严谨。

此外,闲鱼上大量存在的二手相机经销商(自然人卖家或企业卖家),如何认定其出售的二手相机的买入价格呢?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买家,显然会导致买家举证责任过重,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卖家,那么如何杜绝或防止卖家伪造证据呢?

好了,重回正题!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二手物品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盈利性 持续性,两者缺一不可。

证明盈利性可从交易价格、买入价格、收款记录、交易商品的品类以及主体性质等方面入手;

证明持续性可以从卖家的账号注册时间、评价记录、交易数量等方面入手收集证据。

此外,与卖家的沟通记录也是非常重要的电子证据,一旦发现购买的二手物品与卖家声明的情况不符,就要想办法自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