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增值税」营改增后山东省技术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技术转让增值税」营改增后山东省技术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3年8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这给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带来新的挑战。山东省技术市场办将密切关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影响,跟踪实施情况与进展,做好新政策培训宣讲工作,深入调研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时沟通汇报,努力实现平稳过渡。
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1第4条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减免税期限为长期,需报送资料如下: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杨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