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社会」《2017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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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09:40:35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组织社会」《2017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7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民〔2017〕31号
为做好2017年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了《2017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5日
2017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2017年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购〔2016〕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资助范围
2017年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省级社会组织发展项目
1.全省性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新旧动能转换、制造业发展和扶贫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给予资金资助,具体包括:
(1)参与制定我省重点行业、服务业转型升级方案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2)参与制定我省“十三五”规划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3)制定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4)承担省级以上科技研究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5)举办国际、国内行业展会、论坛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6)参与我省扶贫工作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2.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创建项目
开展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创建活动,对获得“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称号的社会组织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创建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活动的通知》(鲁民函〔2016〕170号)有关要求,全省范围内评选创新示范点。示范点分为科技类、农村专业经济引领类、公益慈善类、行业扶贫类、城市社区服务类、农村社区服务类、人才队伍建设类、诚信自律建设类、团体标准建设类、档案管理类、行业文明单位综合类等十一类。
3.初创期全省性公益社会组织培育项目
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全省性公益组织,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其改善办公条件、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
4.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财务管理、技术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市、县社会组织发展项目
资金采取因素法对各市切块分配。为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对已出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政策的地区,在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根据省里确定的资金规模、支持重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意见,并组织实施。今年,重点支持市、县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每市遴选不少于2家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根据入驻社会组织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公益社会组织,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参加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重点支持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获得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创建项目支持的市、县社会组织,不再重复支持。
二、省级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近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新登记未经年检的,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其中,申报初创期全省性公益社会组织培育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5年以后,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业务范围以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减灾、文体教育、卫生环保等公益性活动为主要内容。
参加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和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三、省级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申报方式
申报省级社会组织发展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银行开户许可证、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书、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材料。
申报全省性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还应根据申报的子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委托文件、参与制定的我省重点行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等;
(二)政府委托文件、参与制定有关领域“十三五”规划正式文本等;
(三)制定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批文和正式文本等;
(四)立项申请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省级荣誉评定证书等;
(五)举办国际国内行业展会和论坛的通知、方案、新闻报道、影像材料等;
(六)参与扶贫工作的方案、扶贫款项账务、新闻报道、影像材料等。
申报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创建项目,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创建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活动的通知》(鲁民函〔2016〕170号)有关要求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北楼5007室),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四、省级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评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建议名单和支持金额按程序报批,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五、资金管理
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购〔2016〕12号)有关要求,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六、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实施审计和评价。各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