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让收入分配与知识价值匹配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让收入分配与知识价值匹配。
本报讯(记者 刘梅梅)可按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提取奖金;成果转化投产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利润中提取至少10%的奖金;离岗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为进一步完善充分体现知识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从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有利于增加知识价值的稳定扶持机制等七个方面制定了26条具体措施,对我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作出部署安排。
其中,《意见》围绕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增长机制,提出在保持基础工资不变情况下,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岗位绩效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权,重点向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倾斜。允许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适当增加科研人员奖励性报酬,奖励报酬部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比如,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
在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方面,《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力度,规定实行契约优先原则,要求按照合同办事,明确横向经费不纳入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解决了科研人员非常关心关注的横向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意见》明确将基础性、公益性科研作为科研经费持续稳定扶持的重点方向,改变了长期以来科研经费必须通过评审的做法,拓宽了支持渠道。同时,《意见》还放宽政策限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用于奖励性分配和支持科研活动。比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
在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责任主体地位,赋予其收入分配自主权。要求自主制定以创新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
为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意见》提出,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相关分配政策。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强化督导检查,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此外,在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方面,《意见》还强调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的荣誉制度。比如探索建立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制度,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对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人才(团队)给予重点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