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那些事「哪个部门有权拆养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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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的越发完善,不管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都得到极为严格的规定,再加上被征收人们现在愿意主动去学习拆迁的相关知识,遭遇违法拆迁后也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所以近些年来,我国暴力强拆的情况有所下降。当然,征收方还有其他方法会拆除咱们被征收人的房屋,如果您对最近征地拆迁案件有所了解的话,就能明显感觉到暴力强拆的比例是下降了,但是“误拆”、“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却在上升。那么咱们被征收人在遭遇这种“新兴”违法拆迁的情况后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别急,接下来我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概要当事人刘先生在湖北省某地区有一座现代化养殖场,并且拥有该养殖场的合法建造手续以及当地相关部门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2017年,当地行政机关下发《征收公告》,包括该养殖场在内的整个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其原由是因为当地要修建一处铁路,但因为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实属不合理,且低于刘先生的心理预期,所以双方迟迟就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补偿协议也没有签署。2018年7月份,征收方委托某拆迁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在拆除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王某家的房屋时,拆迁公司将旁边刘先生的养殖场也给拆除了。同日,刘先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为,虽然拆迁公司在拆除养殖场时没有与刘先生进行沟通,但是刘先生的养殖场已经具备了拆除的条件,所以拆迁公司的拆除行为并无不当。但是刘先生认为,自己还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所以自己的养殖场并不具备拆除条件。由于咽不下这口气,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在庭审现场中,征收方的工作人员认为拆迁公司拆除刘先生的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误拆,因为刘先生的养殖场与王某的房屋相距只有5米的距离,而且拆迁公司在发现拆错后,也立即停止了拆除工作。另外,征收方与拆迁公司确实存在委托关系,答案是在本案中,拆迁公司的误拆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行政行为。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却不这么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登记》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征收方明确拆迁公司在拆除刘先生的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即便是“误拆”,征收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结合本案来看的话,就是征收方在委托拆迁公司拆除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时,征收方就应当对拆迁公司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以及承担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另外,结合公安机关的《出警登记》了解的话,其实不难看出,征收方对于拆迁公司的“误拆”行为,其实已经做足了准备,也就是说征收方是知情的,所以征收方是不能以不知情、拆迁公司“误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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