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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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反映,现在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必须先完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以前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数据未打通,所以两边是分别办理,但金税三期上线后,所谓金税三期是国家税务局用来税收管理的信息系统工程,它采用了比较完善的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通过互联网把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社保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银行等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打通,行政监管,一号连控,使税收征管从凭个人经验管理向依靠大数据分析转变。预示着税收"强制规范"时代的到来,也就是说,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系统是能够检测到公司是否有完税证明的。
一、股权转让形式分类
二、股权转让个税征纳的基本要素
适用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20%
纳税主体:以所得人(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时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次月15日)
① 已支付或者部分支付转让价款
② 协议签订已经生效
③ 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
④ 判决、登记、公告生效
⑤ 强制过户、对外投资、非货币交易、股抵债完成
一般按照工商登记时间来决定,或者熟先判定。
股权转让个税征纳六要素:征纳范围、纳税时间、纳税地点、计税依据、纳税主体、独立交易公允价值避免重复。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而《办法》第十一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一下,股权转让存在的几种情形:
1、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且不存在明显偏低或者价外收入的情况,即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2、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如所谓的平价转让或者“0元”转让。当税局认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公司账面无土地、房产
①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账面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平价转让或者“0元”转让不存在溢价,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如果公司连续盈利,账面存在有未分配利润,税局在认定转让收入,直接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认。
3、含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转让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四、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这一条至关重要,在法人转让股权(参见《股权转让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可避免重复征税》、《股权转让改为原股东撤资、新股东增资可以彻底解决重复纳税》)和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参见《合伙企业与重复缴税》)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但在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明确规定避免重复征税,对纳税人极为有利。
纳税人应保留好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可以在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分析篇四中进行分析。
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摄影:青木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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