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经营治理10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互联网 2023-01-31 17: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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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风险

风险点: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法律较倾向于优先保护后者。在公司对外交易中,债权人对于公司行为外观的善意信赖,原则上可获优先保护;在公司内部运营中,公司不遵守法定资本制要求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究连带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所有资产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如何降低风险:

1.如果在企业筹备阶段就打算保持出资人个人意志、个人身份、个人资信对企业发展运营的主导地位,那么可不选择公司制度,而是优先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

2.如果几位发起人在企业初创阶段,主要依赖他们个人之间的信任与配合以及个人关系与资信,那么在企业步入正轨后,在大量债务形成之前,应该尽快回归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与董事高管之分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之分割,同时完备公司决议、财务会计、监事的检查监督等机制。

二、选择作小股东的风险

风险点一:难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在与大股东有分歧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转化为公司意志或股东会决议;而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想法与计划则难以实现,小股东还可能会被排挤在公司经营之外。

风险点二:难以收回或撤回其出资。小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门槛较高,法定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个案中不一定得以满足。

如何降低风险:

1.针对特定事项或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设置绝对多数决(2/3)或更高比例的多数决、累积投票制、一人一票制等决议规则。

2.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股东之间提前约定小股东的退出方式,明确退出的相关条件。

3.小股东利用好股东知情权、参会权等共益权,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尽可能了解公司,以便更好地预估自己的股权价值并收集相关材料。

三、选择作大股东的风险

风险点一: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而大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往往能够掌控股东会决议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依其个人想法或喜好任意左右公司决议。如果该决议有损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自身利益、或有损其他股东或小股东利益、或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行为,须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或相关赔偿责任。

风险点二:虽然大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能够掌控公司,并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或忽视其意见建议,但如果不与小股东处理好关系,造成股东之间矛盾过激,进而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话,即使是小股东也可能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法院强行解散公司。

如何降低风险:

1.在公司经营中尽量坚持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与自利性,即以本公司自身最佳利益为股东会的决议目标;即使在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也都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故要慎用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买卖、关联担保、关联偿债等),做到账目清楚、公平合理、及时清结,尽量维护需要有限责任保护的子公司的独立性与自利性。

2.依法规范召开股东会,通过充分协商讨论,尽量保持与小股东的和谐互信关系。

3.尽量保障小股东的退出机制,不要因斗气赌气自酿僵局。

四、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

风险点一:在实缴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债权人未能到期获偿的,其可能会申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即可加速实缴到期。

风险点二: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须向社会公告破产情况,股东会将失去管控公司的权力,公司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保护性查封,公司经营将可能受到阻断与负面影响。

如何降低风险:

1.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由股东之间协议约定,一旦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股东应当在其认缴资本金范围内及时实缴,以供公司清偿外债。但要注意,负担这类实缴义务的前提是,每位股东对自己的义务明确表示同意。

2.审慎评估好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依据公司资金与经营需求相匹配的目标,合理制定资本金分期实缴计划。

五、注册资本总额过低的风险

风险点:若公司章程设定的资本金总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能会以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为由,向法院诉请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降低风险:

股东之间可以协议约定,依据公司债务不断增加,及时通过向公司增资的方式、或由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公司净资产与公司债务之间基本平衡。

六、股东自己经营管理公司的风险

风险点: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己具体经营公司的,无论其是否正式获任高管职位,实际上都是在行使公司高管的职权。这一现象属于股东身份与高管身份重叠,当这类股东在行使职权中侵害公司利益的,须受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忠实与勤勉义务之约束,即承担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法定责任。

如何降低风险:

1.即使对于控制股东而言,经营管理公司不是管自己家务事,而是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忠实”是要以公司最佳利益或既定发展方向为行动目标,要将本公司的独立利益置于首位,不得以权谋私;“勤勉”则要求在执行职务时应勤勤恳恳、努力不懈,不得拖延或消极履行。

2.股东具体经营管理公司的,应当依法对其任命相关高管职务,并明确权限与管理职责,该股东应依自身职务内容与性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七、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风险

风险点: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他人(特别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若未依据法定程序或方式进行的,可能导致公司担保无效,公司无须为他人债务负担清偿责任。

如何降低风险:

1.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完成公司担保程序。

2.尽量在担保协议中体现相关对价情况,或尽量将担保行为置于相关交易关系中一并进行。

3.不要利用公司担保的方式抽逃公司资产,否则不仅该担保无效,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抽逃出资罪。

八、自由订立公司章程的风险

风险点: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很高的自治自由。但如果过于脱离公司法现有规定的,相关章程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章程的越界风险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违背公司法定资本制要求的,二是实质上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三是违背股东个人意愿加重股东义务的,四是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内在价值导向的。

如何降低风险:

尽可能在公司法明确赋予章程另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个性化设置,同时注意不违反法定资本制要求、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九、股权转让程序不规范的风险

风险点一: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的,若没有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依相关事实视为同意的,则会影响股权发生变动。

风险点二:向公司股东购买股权的,要注意该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是否都已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与过半数同意的规则不同,优先购买权是每位股东都享有的权利。只要其他股东在有效期限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即使股权转让交易正在进行甚至已完成过户登记,那么该次交易都将终止。

风险点三:向公司股东购买股权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虽然不必然影响买受人参与公司决议或行使股东权利,但买受人的权利没有对外公示,股权出让人在“一股多卖”或被其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未获登记的股权买受人可能因此权益受损。

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即股权变动不必然等到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生效,但是,工商登记具有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这意味着:股权买受人可以凭借工商变更登记防止原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以后再来侵害其已获权利。

如何降低风险:

1. 规范开展股权转让交易:一是订立书面股转协议,商定价格、付款方式,尤其注意核清公司净资产,获取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等影响交易价格的关键信息;二是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书面征求同意,过半数股东同意后确保每位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是依约转款并进行交接,同时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公司确认新股东身份,并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四是办理股权变动过户登记。

2.在转让合同中可以设计违约责任或担保条款,若因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及时履行的,买受人即可主张违约赔偿或担保责任。

十、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规范与风险

规范一:表明自己为代表人身份,而非以自然人本人身份进行磋商与订约;

规范二:书面合同中的当事人(甲方乙方等)写明为该公司,而非写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

规范三:合同签章处标明“法定代表人:”,冒号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写个人姓名;

规范四:合同签章处标明公司全称,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或由其授权的他人在全称处加盖公司公章。

不规范签章的风险:

1.原本计划实施的公司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相关合同义务与责任由该个人以其自身财产(或与公司连带)承担。

2.原本计划是个人承担的债务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而由公司承担(或与个人连带承担)相关合同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