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应该如何纳税?「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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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敖祥菲
今年“双11”已鸣锣开鼓,各家电商普遍将预售时间提前到10月20日晚八点,人们纷纷猜测,今年的最终成交额、参与人数等会否在去年基础上再创新高。
与此同时,随着直播带货的快速兴起,网络直播带货主播的销售额及纳税情况也受到广泛关注。
图/人民视觉
此前,一则“郑州追征一网红600万税款”的消息,将带货主播的税务问题推到了大众眼前。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曝光的一批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中,有两名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涉税金额较大。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明星、网红的税务监管。
网红主播吸睛加之巨额税款,让不少人好奇他们是如何交税的?面对带货主播的收入涉及到品牌方、平台方和机构等多方的新兴税收业态,国家在征管、监管方面应该有哪些新的征管方式?平台、机构等又该如何督促?带货主播自己应有怎样的自律?
《财经国家周刊》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如何纳税要看收入构成及平台关系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市场发展劲头十足,截至2020年底,直播电商用户规模达3.88亿人,占整体网民近四成,已成为网络直播中用户规模最大的直播商业模式。直播下单用户占观看直播用户的比例达到66.2%,即近三分之二的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实施购买行为。
另外,直播电商用户占整体网民的比重也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逐渐认可并接受直播间购物消费方式。电商用户或消费者对直播电商这种新兴购物方式从尝试到认可,再到信任,最后到接受乃至青睐的态度转变,无疑助推了该行业的发展。
直播电商市场总量的持续扩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直播业务,带动了直播带货主播收入的持续攀高。从电商平台公布的交易数据可以看到,大多数主播带货的交易额不断突破新纪录,一场直播的带货额动辄达千万元甚至数亿元。
在蔡昌看来,整体而言,直播带货主播的纳税意识普遍还不够强。为鼓励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国家对直播电商相关收入采取税款核定征收政策,这为带货主播尤其是高收入主播提供了一定的避税空间。为降低自身税负,带货主播往往会成立机构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将个人所得税转变为企业所得税,从而有利于控制税负。
蔡昌认为,要了解主播的纳税情况,就要先分析他们的收入构成以及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如果主播和平台之间是雇佣关系,签约主播的收入就比较单一,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公司按照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
此外,主播也可能以个人、个人工作室和公司的名义与平台合作进行直播带货,在此情况下,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费和佣金,有时也会有部分打赏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坑位费是产品的上架费用,是品牌方为了产品推广而支付给主播的服务费用,来源于品牌推广服务,适用增值税中的“销售服务”税目;佣金或称为销售提成,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税目。
辽宁一位年轻的网络主播在做直播带货。新华社记者 潘昱龙 摄
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区分收入性质,征收率统一为3%;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坑位费和佣金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至于直播观众对主播的打赏收入,目前对这部分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还没有定论。
所得税方面,主播收取的坑位费、佣金和打赏收入均要征收所得税。具体而言,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与平台签订协议进行直播带货,则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相应的税目税率。
蔡昌说,需要提醒的是,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如果先进入平台或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则打赏收入应算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该打赏收入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则作为偶然所得来计算缴纳个税。主播以工作室名义与平台合作收取的费用应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如果主播是以公司的名义向平台提供服务,那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小体量主播往往与机构或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月结工资和提成;大体量主播则多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与平台合作,也有少部分主播以个人名义与平台合作,收取劳务报酬。
税收严征管是大势所趋在网红、带货主播刚兴起时,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大力鼓励新业态的发展,这让很多人都默认该行业的“特殊性”。
蔡昌认为,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电商、带货主播的蓬勃发展,电商直播逐渐成长为一股新的经济力量,尤其在疫情防控背景下,电商直播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线下消费的不足,起到了扩内需、促消费的作用。与此同时,带货主播疯涨的收入,跟该群体缴纳的少量税款形成鲜明对比,税务机关也开始重视该群体的纳税情况,加强对该群体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
2021年9月,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文加强包括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在内的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9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指出将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应对该群体定期开展税收风险监控,结合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的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针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定期税收检查也已经付诸行动。“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并依法公示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针对这一群体的税收管理检查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文娱领域征纳税情况的整顿、震慑和曝光力度之大、态度之严,有利于遏制该行业的“野蛮生长”,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蔡昌认为,接下来,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推动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在他看来,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借助大数据为主导的先进技术进行税收监管,还是实施常态化的针对性检查,直播带货被政府纳入税收严征管乃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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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建设蓝图已绘就传统主播有秀场主播(唱歌主播、聊天主播等)、游戏主播、泛娱乐主播等类型。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带货主播也成为这一新兴职业的重要一部分。
蔡昌告诉记者,与传统主播税收相比,带货主播的税收出现了新的特点。
比如,传统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打赏收入”“衍生副业收入”及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的“额外奖励”等,而“带货主播”的收入主要分为“橱窗费”和“CPS佣金”两种。“橱窗费”是指如果商家想要把自己的商品放到主播直播间销售,需要先支付一笔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坑位费”;而“CPS佣金”是指如果主播卖出一件商品,主播要从商品交易额中提成一部分金额。
蔡昌说,主播按照收入性质的不同,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也不同,但从税收实践层面来看,直播带货产业链条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传统的税收监管手段很难有效介入。
其中的治理难点,还是在于数据的获取。网红直播、带货等收入信息比较隐蔽,目前税务机关很难完全掌握,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很多平台没有把相关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能在新经济业态征管领域深度应用大数据技术。例如,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方面,可以逐步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税收征管体系,搭建数字化税收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共享,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蔡昌介绍,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运用大数据技术逐步实现对各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来加强税收监管。税收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于新兴业态税收征管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数据采集、数据挖掘、数据核验等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新证据,形成新的征管手段,强化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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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收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创新应用,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就可发现相关税收问题,不再依赖群众举报、进户检查等原始检查方式。对涉嫌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两名主播的查处就是国家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范例。
以技术驱动的大数据治税的关键环节就是实现数字化征税。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主播也应做好收入核查与成本核算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接下来的工作安排,蔡昌认为,带货主播应做好随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账征收”的准备。
目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自主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一般适用规模比较小、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较低的应税利润率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税额。二者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查账征收对于财务核算要求更高,需要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
蔡昌说,目前成立个人工作室的主播,大多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为了更好地与政策相衔接,主播应自觉进行收入核查与成本核算,与直播有关的支出应及时记录,并主动获取合法的凭证,避免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第三方代扣代缴平台应尽快为主播开发“成本核算”新模式。目前大多数主播会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查账征收”模式到来之前,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对主播成本类型进行分析,设计一套适用于主播的成本核算模式,帮助主播更好地进行成本核算,提高主播的税收遵从度。同时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连接平台,一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一方面与政府对接,为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提出对应的政策建议与处理措施。
对于移动支付平台,蔡昌认为,应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监管的相关工作。上述举措将会对文娱行业避税起到遏制作用,也会进一步规范文娱行业税收管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增强社会公平正义。
“对文娱行业严监管是重新审视劳动与资本征税的结构与公平性问题,这会对社会财富分配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经济行为与模式产生引导作用。”蔡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