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中国稀土现在还出口吗」

互联网 2023-03-26 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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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以货样的方式向国外出口一部分镝金属,后来被海关查获,请问我们会有什么问题?

答:镝属于稀土,出口稀土涉及出口许可证,贵司伪报成货样的方式出口构成走私,具体问题要结合案情确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第71号《关于公布202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镝(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商品编号:2805301200)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目录内货物。出口需办理出口许可证,并实施商品检验。因此,贵司伪报成货样的方式走私稀土,不仅偷逃税款,而且逃避出口许可证件的管理,构成走私。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贵司走私稀土要结合偷逃税款数额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会被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如贵司被行政处罚,可能会依照以上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H海关调查查明: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系一种稀土产品,出口需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当事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在境外具有一定的市场,遂在跨境电商平台“XXX”上注册店铺“XXX STORE”,并在明知出口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需按规定申领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该店铺中上架此产品供境外客户下单购买。如有境外客户下单,当事人即在“XXXX批发平台”上名为“XXX超硬材料制品厂”的店铺购买相应产品,并在产品送达当事人地址后重新打包,随后由当事人物流合作方上门取件,并通过邮递渠道发往境外,品名均按照“Rubber pad胶垫”予以申报。

经查,2020年5月至7月间,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申报出口56个邮递包裹。经H海关查实,上述56个包裹中共有11236克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

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10820.3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邮递包裹面单及相关信息,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采购订单信息、当事人注册店铺信息及出售商品、订单信息,H海关技术中心关于疑似稀土样品鉴定的复函,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物证:涉案56个包裹及内装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

三、证人证言:当事人物流合作方王XX的情况说明。

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宋XX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

五、现场笔录:邮件开拆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H海关扣留现场笔录。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关税税额在《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氧化铈(商品编号:2846101000)属于稀土,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件,本案中,当事人出口的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是一种稀土产品,出口需按规定申领许可证。

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当事人作为跨境电商平台商户,明知出口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需按规定申领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该店铺中上架此产品供境外客户下单购买并实际发售,涉嫌偷逃税款、逃避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H海关决定对涉案货物11236克玻璃镜复合抛光氧化铈粉予以没收,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