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收入怎么交税「直播带货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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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1年的最后两个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几位头部网络带货主播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的新闻迅速占领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板块,也成了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自此,直播带货模式下网络主播的个税合规风险凸显。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主播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时提及涉案主播存在“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等行为,该认定在直播行业和税务行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为什么直播带货模式下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不能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为切入点来做简单的探讨,希望对网络主播及相关从业者的个税成本控制有所启示。
01
税务部门界定网络主播
收入性质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们无法获取涉案网络主播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但是通过翻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觉得税务机关将网络主播的直播带货收入的性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是有迹可循的。具体可参考以下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4、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一方面,网络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的经纪服务,进而理应根据经纪服务的定性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的活动来看,直播带货应属于商业广告行为,进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属于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即广告发布者。因此也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当然,本文的讨论是建立在主播所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如果业务真实的话,那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适用经营所得来缴纳个税。
02
网络主播如何提高纳税遵从度
从杭州市税务局处理的这两起案件来看,涉案网络主播除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存在税率差异进行个税申报外,还通过在特定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利用当地的税收核定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上述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后引起巨大反响,除了由于涉案网络主播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金额巨大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涉案网络主播进行“税务筹划”的这一架构模式,已被网络直播行业甚至其他行业大量使用和模仿。若该模式被无差别认定为非法避税,可能会引发席卷直播甚至多行业的补税或处罚浪潮。
案件发生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安徽等多地税务局相继发布官方通告,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抓紧自查,并于年底前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相信随着此次自查的推进,上述案件中的避税模式是否一概属于非法将逐渐明朗。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梳理并结合各地税务局的官方通告来看,网络主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相关征管和稽查工作,自觉依法依规完成自查补税工作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同时,网络主播在日常经营中还应充分重视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和税务合规性,就自身的税收成本控制方案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免陷入偷逃税的违法境地。
03
对网络主播相关方的合规启示
1、涉案网络主播的受票方
上述案件发生后,除了对于网络主播的直接影响外,品牌方或者品牌方委托的运营方需要考虑其已接收的涉案网络主播向其开具的发票是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的。这一点建议受票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否则可能出现所受发票既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税款应该由实际支付方代扣代缴。也就是说,网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款应该由品牌方或者品牌方委托的运营方进行代扣代缴。那么各地税务机关是否会对没有尽到扣缴义务人责任的品牌方或者运营方进行处罚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此外,我们建议品牌方或者品牌方委托的运营方在后续与网络主播的合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灵活用工平台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灵活用工平台的服务客户就是网络主播、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建议灵活用工平台即刻开展平台内直播客户的自查工作,同时暂停直播新客户的接入。
同时由于目前灵活用工平台多采取承包后分包的形式开展业务,那意味着灵活用工平台或合作的税收洼地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各地税务局是否会对没有尽到扣缴义务人责任的灵活用工平台或税收洼地公司进行处罚也是需要时刻关注的。
因此我们建议灵活用工平台在暂停直播平台接入的同时,加强与洼地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的规定对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业务进行自查,谨慎接入此类业务或者积极寻求其他合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