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短视频的法律「法院法官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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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昕怡
知识产权奇怪问题研究会
摘要
不可否认,诉前禁令的确是打击短视频平台上大量且反复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并不能完美地调和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三方关系,法院在考虑是否发出诉前禁令时须慎重考虑。“
版权的维护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不仅仅是权利人、平台或者监管部门的事情,它既和影视版权的秩序有关,也和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秩序有关,更和近10亿网民分享和创作视频的合理使用有关。”[9]未来,对侵权短视频的处理,仍应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础,作出适应短视频的特性的改造。
一、缘起:从通知删除到诉前禁令
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互联网发展之初,为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首创,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与平衡利益的最佳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引入,规定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认为内容属实的,可以删除被指控的侵权内容。该规则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寻求救济的方式,快速解决了长视频时代产生于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纠纷。
然而,进入短视频时代,媒体交互的方式发生改变,分享的视频新增了用户生成内容。就对长视频的使用而言,分为直接搬运剪切和剪辑所形成的二次创作两种类型。第一类短视频的制作门槛低、传播隐蔽且扩散迅速,多表现为侵权内容,短视频平台通常会对此类内容采取删除等措施,但仍易反复出现;第二类短视频针对原长视频内容融入了剪辑者的创作,平台难以判断该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从而不采取措施。从“通知”到“删除”的阻碍,导致权利人开始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将目光投向了诉前禁令。
二、分析:诉前禁令制度与通知删除规则的比较
诉前禁令实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实践中,对于侵权短视频,诉前禁令的裁定通常包括采取删除、过滤和拦截等措施。从功能性角度来看,诉前禁令和通知删除规则均可制止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二者存在微妙的共存和交叉关系。[1]但是,从短视频的特性和禁令的具体救济方式来看,诉前禁令能否取代通知删除规则,成为普遍适用于解决短视频平台侵权纠纷的机制呢?
(一)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影响长视频时代,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是完整的影视作品,视频分享网站在判断该内容合法性时并不存在障碍,通知删除规则能有效解决侵权纠纷,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也能获得相同的救济效果。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基于他人在先作品创作的短视频,此类的短视频很可能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隐含在大量因搬运剪切长视频而涉嫌侵权的内容之中,使得“通知—删除”规则正常运行的制度基础“能判断”不存在。[2]应当明确,无论是通知删除规则还是诉前禁令,其对象都是侵权而非合理使用的视频内容,否则忽略了不应删除合法内容的基本事实。[3]但考察合理使用情形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范畴,权利人很容易与短视频平台就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产生意见分歧,使得通知删除规则在删除环节停滞不前。
反观诉前禁令,其须由申请人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提出,法院也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定,[4]不可能作到对每一项争议视频的内容进行即时判断;加之二次创作的侵权界限在实践中也没有明确划分,对被指控内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展开说理,因此可能删除原本不构成侵权视频。至于禁令要求的屏蔽措施,现有过滤技术难以做到精确屏蔽侵权内容,故此只能屏蔽所有含有侵权风险的相关视频内容,过滤、拦截等措施进一步影响了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短视频上传。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利益衡量是非常复杂的,一刀切式的诉前禁令如果推而广之,结果是损害二次创作市场的繁荣以及公众获取、评论作品的自由,[5]导致短视频行业的正常运行遭受打击。
(二)对错误删除后的救济方式相比之下,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度设计对于以上被错误删除的内容,只需要用户发送“反通知”就可得以纠正。长视频的特点就在于侵权视频是显而易见的,视频分享网站采取删除措施基本不会出错,因此也很少出现反通知的情形。即使出现反通知,基于内容的完整性,网站也容易判断是否应当恢复。而短视频的不同,恰恰在于存在构成合理使用的视频类型,判断侵权与否超出了平台的能力与范围。
根据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平台可以不删除其认为不侵权的视频。而诉前禁令的强制性却决定了平台必须执行裁定,删除全部相关内容。平台方即使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被错误删除的视频也不能立即恢复,导致平台丧失获取流量的机会,造成经济利益损失。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禁令关系的双方不涉及用户,要求被申请人采取一定措施,相当于抹杀了二次剪辑用户对其上传内容的救济空间,负面效果远大于给权利人带来的益处。此外,即便将来用户上传的二次创作内容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也会因为过滤和屏蔽措施无法上架,可见诉前禁令中的屏蔽措施明显与救济效果不相适应,[6]三方矛盾并未因此得到解决。
三、化解:谨慎适用诉前禁令
不可否认,诉前禁令的确是打击短视频平台上大量且反复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并不能完美地调和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三方关系,法院在考虑是否发出诉前禁令时须慎重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详细规定了审查禁令申请的考量因素:(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对于申请人的紧急性和损害较易判断,权利人无疑是出于被迫且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才敢于向法院申请禁令,第3点和第4点涉及利益衡量,应当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对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诉前禁令区别于传统禁令,其并非直接由侵权人,而是由第三方平台采取措施,更需要注重手段与救济效果相适应。具体而言,既要维护版权人的权利,也要保护短视频平台和用户的权益,确保禁令的实施不得严重妨碍经营活动自由,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7]另外,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裁定诉前禁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询问,组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包括用户在内的三方意见陈述,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对腾讯与抖音《扫黑风暴》行为保全申请案中,认为“判断侵权与否”超过了抖音的能力和义务,不适当地采取或扩大行为保全范围可能妨碍被申请人的正常申请活动,限制公众获取、欣赏文化产品的自由,[8]而裁定驳回行为保全申请,这样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版权的维护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不仅仅是权利人、平台或者监管部门的事情,它既和影视版权的秩序有关,也和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秩序有关,更和近10亿网民分享和创作视频的合理使用有关。”[9]未来,对侵权短视频的处理,仍应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础,作出适应短视频的特性的改造。
引注:
参见李晓秋,李雪倩:《论通知移除规则与诉前行为保全的协调适用——以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为视角》,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参见陈绍玲:《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9期。SEE FAIR USE AND THE TAKEDOWNI PUT BACK PROVISIONS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CHARLES W. HAZELWOOD, JR. 50 IDEA 307 (2010).何炼红,邓欣欣:《类型化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载《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张韬略:《短视频版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之争——以<扫黑风暴>案为切入点》,载微信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2021年9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MV4Yq_WCQFdRLo9t11e_jg。Ahmet Yildirim v. Turkey Telecommunications Directorate, [2012] ECHR3003. ↑See Julia Hornle, On Whose Side Does the 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Stand? Blocking Injunctions Against 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 Communications Law: Journal of Computer, Media & Telecommunication, 2014, p.99.《北京知产法院驳回腾讯<扫黑风暴>禁令申请,称抖音已积极制止侵权》,载民主与法制网,2021年9月6日,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515184。人民资讯:《多领域专家联合发布<短视频治理倡议书>,短视频治理该不该一刀切?》,2021年4月30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8461665669656625&wfr=spider&for=pc。来源:原创 芦昕怡 网舆勘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