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公司被罚款5000万「支付监管只收不付」

互联网 2023-04-08 18: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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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快捷通支付再收巨额罚单!

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

快捷通支付被罚没超850万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官网显示,因多项违法行为,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通支付”)被没收违法所得43.25万元,并处罚款808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5月11日,处罚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支付清算管理相关规定。

2.(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25万元,并处罚款808万元。

高级业务总监、技术副总监也被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杭银处罚字〔2022〕16号)显示,时任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监严某对公司违反支付清算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另外,杭银处罚字〔2022〕17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时任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高级业务总监王某对公司违反支付清算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据了解, 2017年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等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罚款7万元人民币。而这也是快捷通首次被罚。

“快捷通”为海尔集团旗下公司

官网信息显示,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金1.8亿元。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是集技术开发、资金清算、数据分析为一体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提供互联网支付的收付款服务。当前,公司已承接多家企业、平台的相关服务,包括:为电商平台E-haier提供在线支付,为经销商在线采购平台365RRS提供供应链融资的相关结算服务等。

2013年7月,快捷通成功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Z2024733000013),正式成为获许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天眼查数据显示,快捷通支付的法人为张磊,公司由浙江海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通过股权穿透显示,快捷通支付的实控人为海尔集团公司,总股权比例约51.2%。

2014年3月,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浙江海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全资收购成为控股子公司,隶属海尔集团。目前,快捷通已承接海尔旗下多个企业及平台的相关服务,包括为电商平台E-haier提供在线支付,为网上金融超市海融易提供基金、理财产品在线支付结算服务,为经销商在线采购平台365RRS提供供应链融资的相关结算服务等。

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海尔金控正在试图剥离快捷通。2021年6月15日,小商品城公告称,拟与海尔金控签订股转协议,以4.493亿元收购浙江海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海尔网络以及快捷通将成为小商品城的子公司,小商品城通过海尔网络间接持有快捷通100%的股权。但小商品城在2021年年报中,暂未披露支付牌照收购进展,提及支付牌照在履行交割程序。

涉及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等

多家银行被罚

除了快捷通外,近日绍兴银行也因为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等问题,被罚550万元。

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绍兴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罚款550万元。

具体来看,绍兴银行此次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

由于时任绍兴银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王某明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两方面问题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决定对其罚款7万元。

另外,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网站显示,四川高县农商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罚款50万元;时任该行副行长段某平、渠道运营部总经理曾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各被罚款3.5万元。

近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四项违法行为被央行沈阳分行警告及罚款146.9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具体来看,辽宁省联社具体的违法行为类型有四项:1.违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相关管理规定;2.违反征信业务安全管理要求;3.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