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院起诉「最高院的意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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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最高院拟出台意见,加码规制涉电商恶意投诉现象。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并对涉电商恶意投诉的“恶意”进行界定,同时还规定,知产权利人遭遇侵权或电商卖家遭遇恶意投诉,均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就征求意见稿,最高法表示,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频发,恶意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手段不断翻新。为此,4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要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民三庭庭长胡仕浩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也表示,如果不加有效规制,恶意投诉行为将对电商平台的经营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高度关注。
前述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法院如何认定“恶意”作出了解释。澎湃新闻注意到,《电子商务法》第42条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商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恶意”,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虚假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通知错误后仍不及时撤回等。”
征求意见稿第12条还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恢复商品链接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认为,最高法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意味着被恶意投诉的卖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即通过反向行为保全机制恢复链接。
姚志伟认为,电商法确立的“通知—删除”机制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优点在于快速,缺点在于平台不是公权力机构,其判定能力有限。因为电商法中等待期规则的存在,使得很多情况下,“通知—删除”机制无法为需要及时恢复链接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这时,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介入,提供救济渠道,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涉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