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数据解读「电子商务数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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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的虚拟场所,它通过将商品、需求、支付、物流等关键要素数字化、网络化、甚至智能化,实现了供需之间的高效匹配,从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好的满足了消费者需求,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已成为数字经济不可获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典型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亚马逊等)
算法与数据驱动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商平台之所以能够主导商业交易,其核心在于电商平台掌握了“数据”,并且通过算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加工、处理和应用,精准、高效的实现了商品与需求的匹配,通过信息流主导商品、资金和物流。所以本质上,电商平台都是依靠算法和数据驱动的,如何获得更多有价值的数据,如何更有效处理和利用数据成为了电商平台竞争的核心,也成为平衡平台、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关键。
数据的法律性质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它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对数据权利的保护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数据的法律性质。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但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财产权,是物权、知识产权,或是一种更加复杂综合的新型权利?这是一个值得从理论和实践上逐步明确的重大问题,弄清数据的法律性质是明确数据权属、实现数据合理使用与有效治理的基础。
数据的类型
为了化繁为简,更好的认识数据,从数据来源的角度,我们大致可以将电商平台上的数据分为如下几类:
1、 商品数据:由商户提供的,关于商家、商品及营销活动等的数据。
2、 买家数据:包括买家个人信息、隐私、消费行为及消费者评价与反馈等。
3、 系统数据:包括平台自身的交易规则,软件系统以及通过算法或人工对消费者和卖家数据进行汇聚、分析、加工、匹配而产生的系统数据。
4、 公共数据:来自于公共领域,具有公益属性或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数据。
需要强调的是,数据有多种属性,每一种分类都只是强调某一方面的差异,因此上述几类数据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比如消费者的购买数据。这个数据是消费者和商家合作的产物,也是依赖平台系统算法自动生成的,同时大量的数据的集合,可以反映整个品类、行业以及宏观经济的状况,甚至可以预测一国的经济趋势,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电商平台上的数据,有属于消费者的,有属于商家的,有属于平台的,还有属于社会和国家,而更多情况是,属于他们之间两者或者多方共同的,这里的“属于”,重点不在所有权,而在于使用权、在于数据价值,这正是由数据的本质决定的。
数据的本质与权属
数据的本质是用人或机器可识别的符号记录主体对客体的认知,不仅包括结构化、数字化数据,还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案等所有具有信息价值的符号载体。在这些数据中,有的是约定俗成,属于共识,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谁都不应垄断;而有的则是独特的,是经过行为主体创造性劳动获得,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这部分数据或认知明显具有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属性;而有的数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关系到行为主体的人格、身份、隐私和尊严,这部分数据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但尽管如此,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以及为了获得更有价值的衍生信息,经过主体授权,该部分数据也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否则数据的流动和利用价值将大大的降低。还有一部分数据或数据的集合,不仅关系到商家、个体、平台的利益,还可能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对于这些数据的流动和利用还会受到国家的监管,比如,数据出境应当遵循《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否则就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那么数据到底应当归谁所有?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很容易习惯性地用物权思维看待数据,而物权的核心理念是所有权中心主义,其实,数据归谁所有并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是很难回答的,最关键的是谁能更好的创造、控制和利用数据,数据资源如何能发挥最大价值,数据创造的价值应当归谁。从某种意义上,公共数据就像空气,雨水和阳光,是社会经济生活高效运转的关键资源,公共数据越丰富,获取和利用越便捷,社会效率就会越高,社会成本就会越低,所以对公共数据应当尽可能开放和免费,有如政务信息、国民经济年鉴、法律法规、各种标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各种开放的行业大数据等;而对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新数据或衍生数据,则应当给与必要的保护,这些数据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但它也不完全是私有的,也不可完全垄断,因为这些数据中也可能包含了他人数据或公共利益,原则上也应当开放,只是应当在数据贡献者和利用者中合理分配数据创造的价值,唯有如此,数据资源才不会枯竭,数据质量才会不断提高,数据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利用。
数据治理的挑战与趋势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关键要素和先导力量,国家、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对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能力的竞争。过去几十年,在开放、自由、高效的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下,数据共享,数据互联互通是主流共识,利益的天平倾向于平台和商家,宽松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环境,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消费者自由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平台或商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度、违规、违法收集、处理和利用数据成为普遍现象,通过对数据的垄断也产生了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通过算法控制消费者行为,进行消费者歧视,消费者自由和公平受到新的、更大的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数据合规提上议事日程,并不断强化和细化,美国、欧盟和我国都纷纷出来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条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标准着我国的数据活动已经纳入法治轨道,只有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公平的处理数据,才能平衡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自由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也体现了国家数据主权,成为参与国际数据治理的重要途径。但是,对数据的合规治理,并不意味着数据就应当完全成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实上大部分最有价值的数据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无关,但却关系到产业、商家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权利和自由,数据主要还是一种私权,否则一旦数据被国家或公权力垄断和控制,则数据的创造、处理和利用能力将受到极大压制,必将最终阻碍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数据合规治理中,我们必须掌握一定的度,不能越界,不能过度挤压数据私权自治的空间。数据利用和发展是目的,治理和控制只是手段,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将人为的阻碍数据经济和信息社会迈向更加自由、公平和高效的可能。公平、自由、高效、安全应当成为国际、国家、产业、平台数据治理共同的价值观,唯如此,全球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才会因公正治理而更加健康繁荣,而不至于因各自为政,过度管控而走向衰退和萎缩,这是一个值得国际社会和产业界警惕和探讨的问题。
鼓励数据开放与合理利用
开放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也是数字经济的命脉。在信息时代,数据的开放和自由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的开放和自由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推动数据开放,鼓励数据合理利用,让数据在社会资源配置、社会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中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这对于降低整个社会运营成本,规避市场失灵,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决定性作用。数据不同于实物,不仅有限,而且由于物理损耗,会越用越少,也很难共享,物流、仓储,管控成本都很高;而数据可以实现无数人共享,他人的使用不仅不会损耗数据,还会创造出更多新的数据,因此数据会越用越多,越用越有价值,算法也会在数据的滋养下越用越聪明。通过数据的移动和匹配,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实物的移动和错配。相应地,数据也不如实物很容易区分其所有权,故而对数据的处理,不能完全套用物权规则。大部分数据都是多方主体,多种因素共同参与的结果,很难将数据归属于谁,所以数据权的核心不在于所有权,而在于合理使用权,数据的真正价值也只有在流动、组合和利用中实现。每一次的利用不但不会减损其价值,而且还会越用价值越大,这是数据和传统的物很大的不同。所以在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的鼓励数据的开放,创造、流转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数据,尤其是个人隐私,基于保护人权的角度,应当获得充分授权,或者进行脱敏处理后,方可合理使用。
总之,对数据而言,最重要的是数据的使用权,数据开放和利用是原则,数据控制和垄断是例外,只有把握好数据控制和利用的度,才能平衡好个体、商家、平台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数据在资源配置和商业交易中的价值,实现数字经济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