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山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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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家涛)近日,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办法》共分20条,规定了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补偿对象,实施机制,合作机构条件,申请及补偿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贷款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已进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办法》确定了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银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
《办法》规定了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在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单户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办法》明确了申请及补偿的基本程序。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向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并公示后,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托管银行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市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
据介绍,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有利于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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