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进博会 这场发布会有新看点嘛「服务博览会」

互联网 2023-01-31 17: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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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策划推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聚焦上海法院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回应涉外商事司法需求,全力护航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越办越好”,在第五届进博会倒计时15天之际,今天(10月20日)下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进博会工作情况,并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此次发布会是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13场,也是今年上海高院推进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营商添砝码”系列发布会的第4场。

聚焦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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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指出,上海青浦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自2018年成立起,专项审理该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截至2021年,共受理104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且呈现逐年稳中有升趋势,2021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跨境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案件数相应有所减少。

从案件审判质效看,该类案件的调撤率逐年稳步提升,平均调撤率近45%,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达75.26%,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初现成效。从案件类型看,部分案件兼具涉博涉展特征,案件特征呈现交叉,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其中“公司类、买卖合同类及借贷类”三类纠纷最典型,占比过半。

白皮书进一步总结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六大特点与难点,分别表现为涉“一带一路”及东盟国家的案件增幅明显,国际银团贷款、信用证欺诈等金融及新技术领域的涉外案件开始涌现,涉外送达问题往往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外商投资类企业成为典型涉诉主体,案件调撤率高但审理难易度两级分化,离岸交易规模攀升但交易风险叠加等。

为积极回应中外当事人的司法需求,近年来,上海青浦法院对标最高标准、对接国际规则,完善涉外审判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涉外审判司法效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一是持续优化涉外审判纠纷解决机制,集约高效服务保障进博会“越办越好”。设立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及智慧舱,开通涉外商事案件全流程绿色通道,发布涉外案件一站式纠纷解决指南,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最优解纷方式。建立涉外商事争端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衔接工作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

二是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精准专业服务保障进博会“越办越好”。组建专业涉外商事审判团队,定期组织和开展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升涉外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及国际化水平。强化精品案例工程,不断加强涉外精品案例的培育、选编和宣传工作。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明晰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导向作用。编撰类案审判指引,挖掘梳理国际贸易纠纷中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判分析疑难问题。

三是创新探索涉外审判工作方法,智慧便捷服务保障进博会“越办越好”。持续推进在线立案、缴费、调解、庭审、送达等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让涉外商事主体参与诉讼更加便捷高效。探索送达、公证认证的新方式,提高审判效率。积极运用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在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前提下,通过视频面签委托材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发布会上,上海青浦法院还发布了5个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呈现近年来上海青浦法院在涉外审判中的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如在加拿大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启动绿色通道,通过诉前调解、联合调解方式在8天内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在田某与刘某、杨某清算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借力全流程网上办案技术,妥善化解涉台纠纷,减少了疫情封控带来的不利影响。

文字: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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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加拿大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张某与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田某与刘某、杨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某海绵公司与蒙某甲、蒙某乙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5日,首届进博会召开前夕,上海青浦法院接到加拿大某公司电话咨询,称其委托上海某公司办理首届进博会参展手续,拟在首届进博会上展览龙虾、海参等进口海产品,为此支付了3.6万元的参展费用,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但上海某公司未能代办妥参展手续,导致加拿大某公司无法参展首届进博会。上海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返还费用,加拿大某公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其追回损失。10月29日,加拿大某公司通过其国内办事处的员工向该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诉请上海某公司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合计7.2万元。

审理要点

1.启动绿色通道。在接到电话咨询后立即组织研判,为可能提起的诉讼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并积极回复,详细解答可采取的法律途径。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当场研究确定纠纷处理方式。

2.启动诉前调解。考虑原告为境外当事人,涉及公证认证手续耗时长成本高,而且进博会召开在即,故通过电话、邮件与远在加拿大的原告负责人直接沟通,建议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快速解决矛盾。

3.启动协作联动机制。鉴于该案纠纷涉及进博会参展合同问题,法庭第一时间与进博会承办方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核实相关情况,掌握进博会参展相关规定,把握调解主动性。

4.联合进博会商事纠纷处理中心共同调解。共同至进博会展馆实地调查,听取正在展馆中布展的上海某公司意见,为化解纠纷向其提出建议,并多次通过电话与加拿大方负责人直接沟通。

11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上海某公司当场支付4.2万元,加拿大某公司撤回起诉,纠纷就此得以化解。双方均对该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便捷灵活的纠纷处理方式表示认可和感谢,并对进博会充满期待。

典型意义

进博会是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大部分参展商来自境外,相关纠纷以涉外纠纷为主,本案系典型涉外涉进博会参展合同纠纷。

位于“四叶草”内的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坚持一站式诉讼服务和一站式多元解纷,与进博会承办方良性互动,主动走进展馆,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与多元化解工作,有力保障进博会的顺利举办。

本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灵活运用多种措施,通过诉前调解、联合调解方式在8天内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并实现当场履行,有效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充分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妥善协调各方权益,营造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底,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根据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工作组统一部署,为上海市疫情防护工作筹集防护物资。根据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的协商,以3欧元/件的单价向张某某采购型号为BF-200-3031的品牌为Bio Mask的防护等级为FFP2的无阀门口罩27万件(以下简称涉案口罩),总金额810,000欧元。被告张某某也多次向原告承诺该批口罩的防护等级、质量要求及型号要求。原告根据被告张某某的要求支付了上述810,000欧元货款。

2020年2月17日,涉案口罩运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原告完成清关取货,却发现口罩包装显示的型号与约定型号不符,也无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2020年2月21日,原告委托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对该批口罩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约定的口罩防护等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或销售。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审理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收到的口罩并非原被告双方约定型号的口罩,且经鉴定,该口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过滤标准,因此,应认定本案被告存在根本违约。在原告向其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本案的买卖关系已因原告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将涉案口罩退还给被告,而被告应返还货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关于退货问题,原告负有退货义务,但因本案为跨境交易,原告退货义务需被告配合方可完成,因此被告负有配合义务。

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张某某配合原告的口罩返还行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为荷兰公民,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尚未结束,防护用品价格波动较大,且国内国际市场的防护用品质量不一,由此引起的诉讼案件多发。本案中,原告为上海市疫情防护工作筹集防护物资,因被告提供的口罩与约定的质量不一致而引发诉讼,属于防疫物资买卖合同中质量纠纷的典型案件。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精心研判,严格依照涉疫情案件的审理规范,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三

张某与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4日,张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向马来西亚的朋友寄送5,000只口罩,并支付运费2,400元,但到4月17日,口罩仍未送到马来西亚。后,张某要求某物流公司返还口罩和运费。被告辩称,因疫情防控原因,国际航班受影响,未能及时运输口罩。

审理要点

1.网上立案:张某因远在湖北,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并上传了起诉状、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立案庭当天予以审核立案,并告知张某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2.网上调解:法官助理通过查阅电子卷宗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原、被告沟通案件情况,考虑到疫情防控等因素,提出网上开庭或者网上调解的建议。后组织双方通过在线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退回口罩和运费。

3.调解成功后,法官助理提出电子送达调解书的建议,双方提供了接受文书的电子邮箱,并表示无需另行寄送纸质版调解书。当日,法官助理通过上海法院新上线的电子邮箱系统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次日上午,原、被告均已签收调解书。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激增,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加。上海青浦法院主动作为,对于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辟快速受理、快速审理的绿色服务通道,充分运用“一网通办”等平台,让信息跑路取代人力跑路,破除疫情防控造成的空间障碍,推动司法审判职能的网络化,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全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高质量地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四

田某与刘某、杨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田某为获取“天使鸡排”品牌的使用许可,向墨茗餐饮公司支付了约4万元,并签署书面协议一份。后,田某发现墨茗餐饮公司非“天使鸡排”商标权人,也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格,遂多次向墨茗餐饮公司催告返还已付的4万元,但均未果。田某正预备起诉墨茗餐饮公司时,在调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时,竟得知墨茗餐饮公司已于2021年8月17日注销,清算组成员为其公司的两股东刘某和杨某,但清算过程中却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未依法清算便注销了公司,严重损害了田某的合法债权,故田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两股东刘某和杨某对墨茗餐饮公司未清偿之债务向田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要点

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被告杨某系中国台湾居民。案件审理恰逢上海市疫情封控期间,原定于2022年4月25日的线下庭审,无奈改为线上庭审。上海青浦法院承办法官为确保庭审如期进行,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并讲解线上庭审的步骤。

庭审当日,各方当事人全部上线后,杨某当场“面签”授权委托书并在“举证质证”板块上传,然后在法官依法释明相关法律问题和主持调解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田某的4万元由刘某和杨某分6个月还清。

典型意义

这起疫情封控期间审理的涉台商事纠纷,在借力全流程网上办案技术下,顺利定分止争。田某谢称,本以为解决这起涉台商事纠纷多半旷日经久,加上诉讼活动受新冠疫情影响,诉请拿回4万元恐遥不可期,没料到不仅能如期通过互联网开庭,还能达成调解,感谢上海青浦法院法官的悉心付出。本案是全流程网上办案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实践中成功运用的典型案例,也是智慧法庭建设的成果体现。

案例五

某海绵公司与蒙某甲、蒙某乙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蒙某甲、蒙某乙是香港菲某公司的股东。香港菲某公司是上海菲某公司的独资股东。香港菲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解散,上海菲某公司经债权人申请于2019年3月27日被宣告破产,至破产程序终结,上海菲某公司尚欠某海锦公司货款未偿清。上海菲某公司破产裁定中,法院认定“因上海菲某公司管理不善,破产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上海菲某公司主要财务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某海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蒙某甲、蒙某乙对上海菲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两被告是香港菲某公司股东,不应当穿透股东结构,对上海菲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属于不同的清算程序,受不同法律规制。上海菲某公司属于破产清算,原告不能依据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要求上海菲某公司股东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公司清算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过往审判实践通常认为应参照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从本质而言,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者分属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同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依据,也应区分公司法或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本案就是如此,对于原告要求按照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追究破产清算情况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按上述思路予以驳回。

本案是九民纪要通过后,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责任的典型案例,本判决对于公司清算的类型、适用程序、法律规定等进行了充分、清晰的界定,对于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摄影丨崔缤予

责任编辑丨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