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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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1第306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款4.8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郭高峰,住所: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长春路102号。(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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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隐藏边栏发布日期:2022-11-10 10:51:22 所属分类: 头条